河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党建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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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党建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河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党组织建设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发挥基金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办〔201635号)和《河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按照《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办〔201635号)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

第三条 基金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并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四条 基金会党组织全面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认真履行引领方向、激发活力、团结凝聚、监督管理、规范行为以及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培养的基本职责。

第五条 基金会党组织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相统一,把党的工作融入基金会运行和发展过程,组织、引导、团结基金会全体人员,推动基金会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基金会党组织和全体党员严肃组织生活,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和组织考评。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党建工作包括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党组织制度建设、党组织阵地建设、党组织活动等五部分。

第二章 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

第八条 按照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要求,选优配强基金会党组织书记。党组织书记一般从基金会内部产生,原则上由基金会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基金会负责人不是党员的,可从管理层中选拔党组织书记。基金会没有合适人选的,可面向社会公开选聘,或提请党建工作主管部门选派,再按党内有关规定任职。

第九条 党组织书记要带头执行上级党组织各项决策部署,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好党组织和基金会理事会的关系。

第十条 领导班子要团结共事、密切协调,充分发挥带头作用。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坚持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通报制度。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基金会党组织书记应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党员队伍建设

第十四条 党员应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 党员应自觉参加各种党的活动,党员意识强,党性修养好,自觉在本职岗位上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六条 党员应模范地遵守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党纪,无违法违纪现象,全面履行岗位职责,自我管理严格。

第十七条 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依据简便、易行、实效原则建立党员信息数据库,加强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发展党员工作有计划、有效果、有质量。

第十九条 以党性教育为重点,加强和创新党员教育培训,认真分析本组织党员现状,以问题为导向,全面抓好党员日常教育,不断提高党员素质。

第四章 党组织制度建设

第二十条 建立“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党员教育培训和党性定期分析等制度,并按时、按需、有序落实。第二十条 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制度,规范公开程序,明确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保障和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发挥党员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主体作用。

第二十二条 建立创先争优长效机制,注重选树典型,增强党建工作影响力。

第二十三条 完善档案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党建工作档案。

第五章 党组织阵地建设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机构要有标识、有党旗、有规章制度、有档案资料。

第二十五条 有相对固定的党员活动场所,配备相应的基础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 因地制宜设计党建工作宣传栏,开展党建通讯、宣传、报道工作。

第六章 党组织活动

第二十七条 围绕基金会健康发展开展党组织活动,与基金会执业活动、日常管理、文化建设等紧密结合,积极探索符合自身特点、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党建主题活动等有效载体,增强党建工作成效,引导和监督基金会遵纪守法,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组织开展群众欢迎的活动,提供群众期盼的服务,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要寓教育于服务之中,切实增强党组织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第二十九条 工作思路明确,有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认真完成上级党组织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十条 坚持党建带群建、群建促党建,做好基金会工青妇等群团工作,形成做好群众工作合力。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可邀请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三十二条 党建工作经费应纳入基金会管理费用列支,保障党建活动经费并确保合理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规不一致的,按有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党组织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党组织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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