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基金
NSFC
第一章 总 则
学校学术交流活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科研创新为主轴,以全面激发我校科研创新活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和省出台的最新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该管理办法。
第一条 鼓励和调动我校广大科研人员立足国家和我省经济发展战略需求,瞄准学科前沿,积极开展各项学术交流,营造创新和探索的浓厚科研氛围。
第二条 学术交流活动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民族宗教政策。倡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散布、传播有反动、消极、淫秽和含有伪科学的内容。
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交流基金,支持开展高层次学术活动。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开展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各分学术委员会指导本单位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章 学术交流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学术交流包括以下内容:
1.邀请专家开展的讲学、学术报告、学术讨论会。
2.由我校承办或协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省级学术会议。国际性学术会议,指由国际性学术组织主办,我校承办或协办的学术会议;或者由国家级学术组织主办,我校承办或协办的,在国际上能够产生较大影响,且参会国家和地区(港、澳、台地区除外)不少于3个,外籍代表不少于15人的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级学会,或国家科研主管机构、或国家级学术组织及单位主办,我校承办或协办的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人数一般不低于100人,其中省外专家一般不少于1/2。省级学术会议指由省级学会或省级科研主管机构、或省级学术组织及单位主办,我校承办或协办的学术会议。省级学术会议人数一般不低于50人,其中校外专家一般不少于1/2。会议规模低于规定人数,将降低资助级别;有在国内外影响较大的专家参会,或其它有影响的学术会议,需经主管领导认可确有必要资助的,可给予适当资助。
3.我校科研人员参加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其它类别学术会议。
4.我校科研人员受邀所作的学术报告或参加的学术讨论。
5.校内开展的各类学术研讨会、报告会及其它学术交流活动。
第六条 以下内容不属于学术交流活动:
1.各类课程教学活动;
2.为学生开设的实验、实习活动;
3.各社团或非组织单位举办的学习经验交流、读书活动;
4.其它教学或学习交流活动。
第三章 学术交流管理
第七条 学校学术交流活动的主管部门是科技处和社会科学处,并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科技处负责自然科学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社会科学处负责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八条 各学院负责与本单位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的安排与承办,并接受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分学术委员会的指导。
第九条 举办学术交流活动须履行如下程序:
1.邀请专家讲学应至少提前7天提出申请,自然科学类讲学按要求填写《河南师范大学邀请专家讲学申请与资助审批表》,人文社科类讲学需按要求填写《河南师范大学举办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申请表》《河南师范大学邀请专家讲学资助申请表》,由学院主管院长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民族宗教政策,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主管部门;举办各级学术会议,一般应提前2个月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河南师范大学学术会议申请报告》《河南师范大学举办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申请表》,申请材料电子稿及一份由主管院长签字并单位盖章的纸质报告报送主管部门。其中举办学术会议还应出具由主办单位加盖公章的会议委托书。举办国际会议或邀请国外专家讲学,需提前2周到外事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2.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举办学术交流活动;并由主管部门在校园网“学术交流”专栏发布预告。
3.邀请专家讲学。学术报告会后,各单位应提交学术报告会电子版照片及新闻发布信息;通过线上开展的学术报告,还需提供不少于30分钟的报告视频材料。
4.学术会议召开前2-3周,承办单位应如实填写《河南师范大学会议预算审批表》一份,并按规定签字盖章后报送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应提前将会议议程等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将会议级别及到会专家情况及时报告主管校领导,并协助学院协调校领导参会。会后举办单位应填写《河南师范大学会议决算审批表》一份,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向主管部门提交会议通知、会议日程、大会交流论文目录、会议照片、会议签到表等会议材料。
第十条 学术交流活动所产生的费用主要由学院、研究所、团队、平台及个人项目经费(需符合相关项目管理规定)承担。为鼓励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活动,对于符合本文件规定级别的会议和邀请专家,经学院申请,可由校学术交流基金给予一定资助。
第十一条 学术交流活动列支范围主要包括:会议费、差旅费、住宿费、业务接待费(校内)、讲学费、咨询费等。
1.由我校举(承)办的学术会议所产生的费用,按照《河南师范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2.以其他形式邀请专家来校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产生的支出,按以下范围和标准执行:
(1)差旅费:主要用于受邀专家城市间往返、市内交通等支出,支出标准参照学校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
(2)住宿费:主要用于受邀专家来校期间所产生的住宿费用支出。支出标准参照学校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
(3)业务接待费(校内):主要用于专家来校讲学期间产生的校内用餐等支出。各学院可根据实际需要本着节约高效原则自行安排陪餐人员。支出标准参照学校业务会议的伙食费标准执行。主要从学校学术交流基金资助部分、学院酬金、科研管理费、间接经费和横向经费等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项目经费支出。
(4)讲学费、咨询费等支付给专家的劳务报酬的支出标准分别参照会议费、咨询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3.我校科研人员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的支出,参照学校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由邀请单位负担相关费用的,不得重复报销。
4.校内师生组织开展的校内学术交流活动,不得列支相关费用。
第四章 学术交流基金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交流基金,由学校财务预算计划内提供专项经费,由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学术交流基金主要资助以下学术交流活动:
1.由我校承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省级学会学术年会。国际性会议必须能邀请到国际上该学科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省级学会学术年会均必须邀请到国内该学科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会议。
2.邀请国内两院院士、学部委员、国家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国家基金会评专家、博士生导师等在相关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影响力和贡献的专家来我校所做的学术报告。
3.邀请国际上相关学科领域国外专家来我校开展讲学或学术报告。
4.其它对学校有重大积极影响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 各类学术交流活动的资助额度与要求:
1.由我校承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根据会议规模和学术影响,资助7-10万元;由我校承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根据会议规模和学术影响,资助5-7万元;由我校承办的省级学术会议,资助2-3万元。其它有重要影响的学术会议资助1-2万元。
2.邀请两院院士、学部委员等来我校讲学,每人每次资助不超过6000元;邀请国家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国家杰青、长江学者、国家优青年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社科基金会评专家、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教育部教指委成员、国家级管理专家、社会名家等来我校讲学,每人每次资助不超过5000元;邀请博士生导师来我校讲学,每人每次资助不超过3000元;邀请国外专家来我校讲学的资助标准,参照国内专家资助标准执行。
3.学院每年度邀请两院院士、学部委员、国家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国家自科基金和社科基金会评专家、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教育部教指委成员、国家级管理专家、社会名家等高层次专家讲学人数原则上不低于年度被资助总数的40%。线上学术报告资助数原则上不超过学院年度被资助总数的20%。学校兼职人员学术报告资助原则上需在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前提下按照上述条款执行(工作任务以内的学术交流活动仍需按第九条规定的程序执行)。
4.其它对学校有重要积极影响的学术交流活动的资助,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学术会议资助费主要用于支出专家差旅费、住宿费、餐饮费、劳务费、会场租赁费及其他会议相关费用开支。专家讲学资助费主要用于支出邀请专家讲学费、咨询费、差旅费、住宿费、业务接待费(校内)等开支。
第十六条 学术活动资助程序为:举办单位提交有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学校拟资助的学术交流活动统一由主管部门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并报财务处办理拨付手续。其中,学术会议资助经费拨入单位会议账户,专家讲学资助费用拨入举办单位酬金账户,按照财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我校科研人员外出参加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外出学术交流活动经费资助标准及相关管理办法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五章 学术交流责任
第十八条 学术交流活动按照“分层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学术交流管理程序和制度,注重学术交流的效果。
第十九条 各学院要对学术交流内容严格把关,不得有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现象发生。对邀请专家和参加我校举办学术会议的代表,各举办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专家和会议代表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学术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条 对重要的学术交流活动和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主管部门要做好学术活动的协调工作。本着节俭办会的原则,加强学术交流基金管理,举办单位应按照办会相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术交流资助经费。
第二十一条 我校科研人员外出参加各类学术交流活动要注意加强与校外相关单位和专家的联系,积极宣传我校学术成就,扩大我校的学术影响,不得泄漏有关涉密内容,不得从事有损我校形象的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和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南师范大学学术交流管理办法(修订)》(师大科〔2019〕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