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调拨、调剂、报废、报损处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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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2-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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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作好仪器设备的调拨、调剂、报废、报损处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教高[2000]9号、省教育厅教高[2000]794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拆卸、挪用、外借,更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条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和人员应根据有关技术要求,对仪器设备严格管理,精心维护和及时维修,尽量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延长使用寿命,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中的作用。 第四条各使用单位应本着勤俭办学的原则,慎重对待仪器设备的报废、报损和调拨、调剂工作。维修后能使用的尽量维修,能调拨使用的尽量不报废、报损,做到物尽其用,严防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二章 设备的调拨 第五条调拨设备的范围: 1、设备更新,退役下来的设备。 2、长期闲置不能发挥效益的设备。 3、虽说属新品或在用品,但性能指标不能满足本专业最低需要的设备。 4、虽属新品或在用品,但使用单位实验室过剩多余的设备。 第六条调拨设备的鉴定。需要调拨的设备,由使用单位填写《河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调拨、报废、报损技术鉴定表》,单位主管领导、科、室科长、主任、设备使用人员组成分3-5人的鉴定小组,对调拨的设备逐台进行技术鉴定,写出鉴定意见,说明调拨理由,参加技术鉴定人员逐个签名,主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报设备处。 第七条调拨设备的处理 1、对于需调拨的设备,设备处每年进行一次调查登记,开列详细清单,注明使用价值,首先发到校内各单位进行选用,校内及附属单位实行无偿调拨。 2、对校内及附属单位无法调拨的设备,对外调拨实行有价调拨。经领导批准支援“老、少、边远”地区的,扶贫用的设备也可无价调拨。 3、各使用单位一律无权对外调拨。原值超过二万元者,由设备处会同原使用单位提出调拨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精密、贵重、稀缺、大型仪器设备的对外调拨,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违者学校除对擅自调拨的仪器设备予以上缴外,并视其情节通报批评。 4、设备调出前,必须先办理调拨手续(原使用单位和设备处进行帐物处理)。 5、有价调拨的设备,其收入款项交财务处用于设备管理、维修与购置。 第三章 设备的报废、报损 第八条报废、报损设备的范围 1、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维修费过高、耗能过高、效率太低已被淘汰的设备。 2、超过使用年限,主要部件陈旧,精度低劣,且无法改造利用的设备。 3、应调拨但无法调拨的设备。 4、严重损坏或经常出现故障,无修复价值的设备。 5、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设备。 6、经常出现故障,不适宜用于工作的设备。 第九条报废、报损设备的鉴定和审批 1、各单位拟报废、报损设备前必须填写《河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报损技术鉴定表》,由单位主管领导、各科室科长、主任和设备使用技术人员组成3-5人的鉴定小组,对拟报废、报损的设备逐台进行技术鉴定,写出鉴定意见,主管领导签字,单位盖章后报设备处。 2、原购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废、报损申请,主管领导组织鉴定,报设备处审批。 3、原购价值在1000—10000元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废、报损申请,设备处组织鉴定后审批。 4、原购价值在10000元—50000元(含) 的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废报损申请,设备处组织相关技术人员鉴定,技术鉴定后由设备处、审计处、财务处审批。 5、原购价值在50000元至20万元(不含)的仪器设备报废报损,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废申请,设备处、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组织相关技术专家鉴定,并鉴定报废报损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 6、原购价值在20万元(含)至4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的报废、报损,报省教育厅审批或备案。 7、原购价值在40万元(含4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废报损,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教育部审批或备案。 8、报废、报损设备必须帐物相符,设备的统一编号、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出厂号、价值都应逐一核实后,再填写报废、报损单(一式四份)。 9、各单位填写报废、报损申请时,必须逐项详细填写报废、报损理由,并详细说明设备的现状、主要技术指标丧失到何种程度,有无修复改造价值等。 10、仪器设备报废、报损被批准后,由使用单位管理人员凭批准单和设备卡片到设备处开据报废单注销帐卡,再凭设备处开据的报废单到财务处核销财务帐。设备处将报废、报损单装订成册。 11、被批准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由设备处回收,各单位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处理,不准私自拆卸零配件,违者按《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理。 12、报废仪器设备的回收残值,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年度设备经费。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文执行 二00一年十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