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课程与教学研究中心

河南省教师发展评估院学校课程与教学研究中心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8-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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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课程与教学研究中心是河南省教师发展评估院分中心之一,为了加强中心的规范化管理,推进本中心的建设,适应河南省教师发展评估院的需要,根据《河南省教师发展评估院管理制度》,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中心是专门从事课程理论、教学论和学科教学基本理论和我国基础教育改革中相关问题的研究的学术性研究机构。全面接受河南省教师发展评估院(以下简称“评估院”)的领导,并遵守其管理制度。

第二章 中心职能

  

第三条 中心坚持“竭诚为基础教育服务”的理念,把理论研究与为地方基础教育改革服务紧密结合,以解决学校课程与教学改革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为核心。

第四条 凝聚高校课程与教学论专家、教研人员和一线名师、名校长的力量,形成一支有研究能力、实验能力和开发能力的优秀研究队伍,积极推动河南地区基础教育课程与教学实践的发展。
   第五条 发挥中心特色优势,积极承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委托的研究项目,中心根据专家的研究特长,组建研究团队,协同开展研究。

第六条 在政策解读、学术指导、师资培训、教学研究、教材编写与实验等方面发挥中心的引领作用,向有关部门与学校提供工作建议和决策咨询。

第七条 与河南省中小学实验基地加强联系,进行基础教育课程与教学的专题研究、课程开发、实验设计、教师培训和学术指导工作。 
    第八条 利用河南省教师发展评估院网站定期发布研究成果,搭建课程与教学研究者和一线教师的交流平台, 促进全省课程与教学改革研究成果的交流与共享,扩大中心影响力。

  

第三章 团队组建

  

第九条 本中心研究人员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机制,自愿为原则实行双向选择,兼职人员的编制属原单位,由河南省教师发展评估院聘为兼职人员并不影响其负责原单位的工作。

第十条 来自省内外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的从事课程与教学研究的专家学者以及中小学一线教学名师、名校长等,可自愿申请加入,担任中心理论专家或实践专家,评估院颁发工作证和聘任证书。

第十一条 中心设主任1人,由河南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师兼任;设副主任2人,研究人员不限。可根据研究人员及项目需要,构建项目团队,项目发起者担任项目组长。成员接受中心业绩考核,采取动态化管理。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法律法规,遵守评估院和本中心的规章制度,维护本中心的荣誉和利益。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应关心本中心的发展,就本中心主要业务及管理和发展工作,提出自己的理解和建议。积极参加中心会议与有关活动,努力完成中心委托的工作。

第十四条 不得利用中心名义进行违法活动;未经中心许可,不得私自以中心名义对外合作研发课程、开发基地、印刷和发放宣传材料或出版物,或发布相关网络信息;

第十五条 中心所有人员(包括专家团队)应增强保密意识,保护中心的科研成果,保守工作秘密,维护中心利益,不得擅自透漏中心内部信息。

  

第五章 相关待遇

  

第十六条 劳务报酬,基于不同项目,依据参与度与贡献比例,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

第十七条 科研奖励,以河南省教师发展评估中心名义,发表文章,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十八条 贡献奖励, 在中心可支配经费盈余的情况下,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属河南省教师发展评估院课程与教学研究中心。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办公地点:河南师范大学田家炳楼一楼评估院办公室

  

学校课程与教学研究中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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