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师范大学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时间:2019-11-22浏览:136设置


河南师范大学文件



字〔20197

直线 21


关于印发《河南师范大学中层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推进学校规章制度“废改立”工作,现对《河南师范大学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河南师范大学

2019329





















河南师范大学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层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河南省《关于贯彻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的意见》(豫审〔2014125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依规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期满或任职期间因调动、轮岗、退休、解聘、辞职、免职、撤职等事项离开现职岗位,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担任职务对其所在单位、部门的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层领导干部,是指由学校党委任命的正处级、副处级干部以及独立设置的单位正职。

 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履行经济责任的正职领导干部; 

 (二)履行经济责任的实际负责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履行经济责任的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应当依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经学校党委组织部提请或书面委托,学校审计处依法组织实施审计。

 第五条  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岗位性质和经济责任的重要程度,学校对重点单位和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六条  学校成立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副校级领导担任;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校长办公室、纪委(监察处)、人事处、财务处、国资处、审计处。

 第七条  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是:研究审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和实施办法;研究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指导、交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困难与问题;监督、检查利用审计结果情况和审计建议、意见执行情况。

 第八条  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主要职责是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工作方案等文件,落实领导小组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遵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结合单位实际,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条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本单位有关职责,推动本单位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三)预算收入和支出情况,预算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违法违纪和损失浪费问题;

 (四)单位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管理是否规范;

 (五)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

 (六)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七)设备购置、对外投资、经济担保、工程建设、银行贷款等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程序是否按规定执行,是否取得预期成效,是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八)财经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合理、有效;

 (九)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问题;

 (十)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洁从政规定的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委托部门或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处按照学校党委组织部出具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进行审计。委托书的内容包括委托审计的领导干部姓名及个人简要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名称及其简要情况、审计期间、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及其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处接受委托,确立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审计项目一经确立,没有特殊情况,不应变更或调整。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时,应经委托部门核准。

 第十三条经济责任审计立项后,审计处自主安排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负责人。

 第十四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应开展审前调查,并制定审计工作方案,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审计组应在实施审计工作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六条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与校党委组织部门联合召开审计进点会,审计组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人员参加。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派人参加。

 第十七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在审计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提供下列资料:

 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述职报告。述职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所任职务、任职期限和职责范围;任职期间的单位的基本情况;任职期间的职责履行情况;任职期间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情况;任职期间单位的重要经济决策及效果、效益情况;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纪及廉政规定的情况;任职期间的重要成绩、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所在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的资料;

 有关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会计资料;

 任期内所签的经济合同、协议、投资项目的论证、决策等资料;

 组织人员对本单位的资产进行盘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列出明细清单;

 审计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审计资料。

 第十八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及时提供审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九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将掌握的有关情况全面真实地提供给审计处。

 第二十条审计组在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审计的依据、时间、范围、内容和方法等;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接受审计的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责任认定;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审计报告经审计处负责人审核后,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征求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被审计领导干部或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处要认真研究,做出是否采纳的决定。

 审计组送达的征求意见稿,其内容属于未定性的,任何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二十二条审计处将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主管审计的校领导审批后,送达学校党委组织部,同时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处应进行全面总结并向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四条审计处应当根据查证和认定的事实,在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五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当在分析主客观原因的基础上,分清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移交学校纪委(监察处)处理。 

 第二十七条审计处应将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审计委托书》《审计通知书》、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结论等重要资料整理归档,不得向外泄露。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制度。

 第二十九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审计结果利用工作。

 (一)学校纪委(监察处)应当按照执纪、监督、问责的要求,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于查处案件、督促整改、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等方面。

 (二)学校党委组织部应当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到干部的选拔任用、日常监督、制度建设工作当中。

 (三)学校财务、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审计建议,加强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审计结果,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积极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审计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南师范大学处科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河南师范大学校办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河南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329日印发

9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