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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师范大学化学化工学院教代会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7-03     浏览次数: 338

河南师范大学化学化工学院教代会实施办法

20131231日第三届院教代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力,健全和完善我院教代会制度,依据教育部《学校院教代会规定》、《河南省学校院教代会规定》和《河南师范大学院教代会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化学化工学院院教代会(以下简称院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院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院教代会和院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及学院的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学院、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正确行使教代会“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议决议、评议监督”四项职权和《工会法》赋予的“维护、参与、教育、建设”四项职能。

第五条 院教代会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院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 权

第六条 院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院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至少每两年评议一次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学院与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学院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院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代 表

第八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我院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院教代会代表。

 学院教代会代表原则上按40%左右比例确定。

第九条 院教代会代表以各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条 院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根据学院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

第十一条 院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院教代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一)院教代会代表因退休、调离学院,代表资格自行消失,原工会小组可根据工作需要按有关规定程序予以补选。

(二)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可以更(撤)换: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分;长期出国、借调、病假、事假以及经常无故不能参加院教代会、不能很好履行代表职责。其中,因违法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代表,应立即取消其代表资格。

院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建立和完善院教代会代表向选举单位教职工报告其履行代表职责的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院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院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院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院工作向学院领导和学院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三条 院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自觉参加学校及学院组织的各种形式的教代会代表培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院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院教代会决议,完成院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院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及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四条 院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院工会或1/3以上院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院教代会。院教代会召开前后应向校工会报告。

第十五条 院教代会3-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六条 院教代会须有2/3以上院教代会代表出席。

  院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领导干部、离退休教职工等非院教代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院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七条 院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院工会提交学院研究确定,并提请院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院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院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院教代会在院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主持会议。

  领导小组应当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院、院工会主要领导,领导小组人数可根据实际规模确定。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

(二)听取、讨论各代表团、各专门委员会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

(三)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程、议题以及决议、决定草案等;

(四)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到教代会职权范围内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工会负责人组织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与学院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院工会为院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院工会承担以下与院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院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院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院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院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院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团长会议;根据需要组织教职工代表巡视;

  (三)组织院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院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学院党组织汇报,与学院沟通;

  (五)完成院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三条 学院应当为院工会承担院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院教代会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院工会负责解释。

河南师范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工会委员会

2013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