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规则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后应向上一级工会组织报告。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领导干部、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

    (二)听取、讨论各代表团、各专门委员会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

    (三)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程、议题以及决议、决定草案等;

    (四)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到教代会职权范围内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工会负责人组织召开各代表团团长和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各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教职工大会制度,制定相应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的实施细则,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