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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与信息科学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8-07-03     浏览次数: 395

数学与信息科学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0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院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保障教职工积极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权利,促进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化、程序化。依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河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学院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具体参与本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

第三条 学院教代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在学校党委和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学院教代会要教育教职工尊重和支持院行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 学院教代会在学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审议学院的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重大改革方案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年度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实施方案以及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和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五)督促学院领导及时落实教代会通过的决议或提案,及时解决应该和能够解决的问题。

(六)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六条 学院教代会对学院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学院负责人提建议。学院负责人对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复议。

第七条 代表在教代会闭幕期间,可以不定期地在工会组织下,就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和其他工作召开会议。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学院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代表的结构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具有高级职称的代表占全体代表的25%以上,女性代表也应占有一定比例。

第十条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一)代表因出国、进修学习离开本单位一年以上,退休,工作调动(离开本学院),代表资格自行消失,原选举单位按规定的民主程序补选。

(二)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可以更(撤)换: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分;长期出国、借调、病假、事假以及经常无故不能参加教代会、不能很好履行代表职责。其中,违法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代表,应立即取消其代表资格。

第十一条代表受全院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院工作向学院领导和有关人员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可以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民主管理的素质、参政议政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积极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积极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坚持原则,如实反映学院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做好教职工的工作。

(四)遵守学校和学院的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教代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代表名额根据《河南师范大学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十七条,按学院教职工人数的35%确定。

第十六条 学院教代会四年为一届。学院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每次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遇有重大问题,经学院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以经过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才有效。

第十七条教代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

(二)听取、讨论各代表团、各专门委员会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

(三)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程、议题以及决议、决定草案等。

(四)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学院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全院教职工的普遍要求来确定。

第十九条 学院教代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成立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参加、工会牵头的筹备领导小组,该小组负责教代会筹备的领导工作。

第二十条教代会在召开之前,就教代会的组织形式、日常安排、中心议题等事项预先向校工会书面报告。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院工会为教代会工作机构,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大会的筹备工作,组织选举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方案、议题、主席团建议人选及参加会议的人员名单。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团长、工作小组负责人和工会小组长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提高代表素质,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学院党组织汇报。

(五)完成大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二条 学院应当为院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学院教代会通过后施行。201217日数学与信息科学学院第一届第一次教代会通过的《数学与信息科学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条例》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院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