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中国工会在维护工会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的同时,还积极动员和组织职工参加建设和改革,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和机关的民主管理;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综合概括为:维护职能、建设职能、参与职能、教育职能.

    一、维 护 职 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明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这是我国工会最重要最基本的职能,是工会所以存在的基础.

    在实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责方面,工会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政策法规为依据,监督、规范和保障职工的各项劳动标准,采取建立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等形式形成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同时,工会向困难职工伸出援助之手,释疑解难、帮困扶贫,提供法律支持和经济救助,维护职工的工作、生活、劳动安全和受教育权利;工会还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精神,坚持开展“送温暖工程”.

    二、建 设 职 能

    工会的建设职能,是动员和组织广大职工群众积极参加改革和建设,努力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这是社会主义条件下,我国工会具有的一项社会职能.

    在实现建设职能方面,工会积极配合各级党政,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引导职工主动为祖国建设、社会繁荣,为企业改革和促进企业发展献计出力.工会还围绕地方和企业各个时期的经济发展目标和企业经营活动的重点和难点,积极组织职工开展以技术创新为主要内容的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活动,推进企业技术进步、扭亏增盈和提高经济效益.

    三、参 与 职 能

    工会的参与职能,是工会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和机关的民主管理.这是由于广大职工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处于主要地位,并在企业、事业、机关中享有民主权利,工会作为广大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而确定的一项社会职能.

    中央[1989]12号文件明确指出,工会应当成为广大职工群众有组织、有纪律、有领导地参政议政的民主渠道.各级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工会对政府工作民主参与的制度.目前,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教育、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物价、住房以及其他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措施时,有同级工会参加,充分听取工会的意见;各级政府在设立工资、物价等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专门机构时,能吸收工会的代表作为正式成员参加工作;某些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能与同级工会分别或共同联署发布文件;各级政府均指定一位负责人加强同工会的联系,帮助工会解决一些具体问题.这些做法措施为工会代表职工参政议政,发挥民主渠道作用,创造了有利条件.

    在基层,工会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工会与企业行政方面建立劳资协商或集体谈判制度,对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用工、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等问题,由工会代表职工与行政方面进行协商或谈判,取得一致意见后,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谈判协议的形式确定下来,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教 育 职 能

    工会的教育职能,是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这是由工人阶级历史使命与工人阶级成员自身素质的需要确定的.

    工会履行教育职能,主要是根据广大职工群众的觉悟水平和不同的兴趣、爱好和要求,通过开展多种多样的群众性活动,吸引职工广泛参加,寓提高职工思想政治觉悟于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各种活动之中.同时,帮助职工通过各种途径学习科学、文化、技术知识,掌握从事岗位工作的本领.工会在这些群众性的教育活动中,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以基层活动为主.工会通过吸引职工参加各种实践活动,使广大职工不断增强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逐步锻炼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