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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处:关于2007年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11-06浏览次数:186


各有关学院: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精神和《2007年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招生简章》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经研究,现就我校2007年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以下简称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推荐工作安排如下:

一、推荐人选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好,热爱农村教育工作;

2、自愿到扶贫县学校任教,服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

32007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毕业时可获得学士学位;

4、未与扶贫县中学以外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没有考取硕士研究生;

5、已经与扶贫县中学签订就业协议,同时取得该中学同意攻读农村教育硕士书面证明;

6、本科所学专业:思想政治教育、汉语言文学、历史学、英语、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物理学、化学、生物科学、生物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教育技术学、音乐学、美术学、体育教育及其它相关专业;

7、同等条件下师范类专业毕业生优先。

二、推荐名额分配

教育部核准我校推荐名额为45名,经研究,在上述本科各专业中可分别差额推荐35名。

三、报名时间:2006115——1110    

四、报名地点:各学院办公室

五、报名推荐工作程序

1、各学院在资格审查的基础上,对报名学生历年学习成绩、学习能力、创新精神、研究能力和特长等方面进行考察,在限定的名额内,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推荐;

2、各学院初步确定推荐名单后,由学生填写《2007年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登记表》(填表注意事项:只能填报指定的培养学校,应表明本人志愿到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任何一个扶贫县农村学校任教,一式三份),并于118下午1700前,将推荐名单和专业排名及《2007年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登记表》报教务处教务科;

3、审核公示:11813日,教务处负责审核、公示各学院推荐人选名单,办理有关手续后,并于1113下午1700点前将推荐人选名单报研究生处招生管理科;

4、报名确认:111013日前,经学校推荐的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补办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若未被签约录取的拟参加硕士生招生统考的考生可同时填报统考志愿,若签约录取,此统考志愿无效;

5、研究生处组织有关学院对被推荐的学生进行复试(含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6、被推荐的学生持《2007年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登记表》与任教中学所在地教育局签订《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任教服务期协议书》(一式五份),并将《登记表》和《协议书》交至研究生处(交表时间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扶贫县教育局和农村学校与大学推荐的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的供需见面会后);

7、研究生处根据协议书签订情况等,调整、审核、确定拟录取名单,并报省招生办公室办理有关录取手续。

六、服务期及培养

1、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至少五年(含攻读硕士学位学习时间),即从20077月至20127月;

2、到农村学校任教

2007731前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到扶贫县农村学校办理报到手续,并将户籍及人事档案等落在任教学校所在县。《2007年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登记表》放入人事档案。

3、到培养学校学习

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于20109月到培养学校报到入学,(不转户口、档案)。学生报到时需持《2007年为农村学校培养教育硕士师资登记表》,在登记表中,要包含任教满3年,且年度考核合格的考核意见。任教不满3年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4、返回农村学校工作

201191前返回任教农村学校工作,并继续学习部分研究生课程,结合实践撰写硕士学位论文。2012731之前完成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并进行论文答辩。学生学业成绩达到培养学校要求,并通过论文答辩后,有培养学校按规定授予教育硕士学位,并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而后,在扶贫县农村学校继续工作到服务期满。

七、有关政策规定

1、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自20077月到农村学校报到后,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工资并享受在职教师的各项福利待遇;

2、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自20109月至20117月在培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免交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按照在校研究生交费办法执行。按照在职教师脱产学习的规定,带薪并享受相关待遇。往返交通费按照当地教师脱产学习的有关规定执行;

3、符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教师特岗计划)相应条件的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可聘任为特岗教师。聘任期间的工资按教师特岗计划有关要求,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4、符合《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条件要求的农村师资教育硕士生,3年后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国家代为偿还。

 

教务处  学生处  研究生处

2007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