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此项工作由人事档案室负责。 2. 单位分党委或党总支指派查阅、借用人(必须是中共党员干部),填写《查阅、借用职工人事档案审批表》,分党委或总支书记签字并加盖公章。 3. 人事档案室审核,履行查阅、借用手续。 4. 查阅人事档案,可直接办理查阅手续;借用人事档案需经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档案(因出国或升学需复印成绩单时,须经人事部门批准后由人事档案室办理复印手续,不允许将人事档案借出私自复印)。 5. 查阅、借用后,对档案材料进行复核,无误后放回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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