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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河南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研究生会是河南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全体在校研究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代表的是外国语学院全体研究生的权益和意见。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校研究生,发挥联结学校各部门与研究生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全心全意为广大研究生服务,引导和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积极建设丰富的研究生校园文化。

第三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心服务、止于至善”的要求,带领全院研究生团结拼搏、勤奋学习、锐意进取、潜心科研;

(二)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密切联系院党委团委与广大同学的关系,畅通学院与研究生之间沟通的正常渠道,在维护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同学利益的同时积极参与学校事务,反映研究生的建议和要求,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三)发挥学生组织的引导作用,维护校纪校规,带领广大同学创造良好的校风、学风,建设良好的教学、学习、生活环境;

(四)积极组织和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和学术活动,致力于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充分重视科技、学术、文化、体育、参政维权、志愿服务与社会实践等多方面活动,以达到陶冶同学情操,提高同学综合素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的目的;

第四条 本会接受河南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党委和研究生处的领导,并在院团委的指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机构设置

河南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研究生会分设主席、副主席、办公室、学术部、文体部、宣传部、生活部、女生部等部门分支。以下是部门的具体介绍:

第六条 研会设主席、副主席各一名,主要负责研会的全面工作,主持召集研会全体成员会议。及时向院党委汇报研究生会的工作情况,经常与院团委、研究生处保持联系,自觉接受领导。研会主席对研究生会负责,并接受监督,指导帮助、督促研究生会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第七条 办公室部门协助主席处理研会日常事务,当好研究生会的大管家。主要负责例会通知考勤及会议记录整理存档;以及研究生会主要文件材料的起草与管理。 

第八条 学术部营造学术氛围,承办学术交流活动,旨在培养广大研究生同学博学笃志的学术精神。英语演讲比赛、学术沙龙讲堂、学术论坛、教学技能大赛是其品牌栏目。

第九条 文体部通过组织开展集知识性、艺术性、群众性为一体的文娱体育活动,为研究生提供一个锻炼自己文娱才能的机会、搭建一个展现自己个人魅力的舞台,进而活跃校园气氛,丰富校园生活。外国语学院圣诞暨元旦新年联欢晚会,研究生歌手大赛,排球联赛,乒乓球比赛,羽毛球比赛等精品项目深受同学的好评和喜爱。

第十条 宣传部是研究生会的重要喉舌,快捷高效的做好研究生会各部门活动的宣传工作是其宗旨。宣传部主要负责为院里开展的学术讲座以及研究生会各项活动撰写新闻报道,并负责研究生各年级舆情汇报和总结工作。

第十一条 生活部服务同学生活,督促同学美化居住环境,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定期开展洁美大赛和宿舍文化评比等。   

第十二条 女生部保障女生权益,展现女生风采。举办女生文化节及开展关爱女性专题讲座等系列活动,适时组织与其他院系的联谊活动等,增进男女生之间的交流和理解。

第三章 人事任免制度及奖励制度

研究生会要求所有成员必须具有甘于奉献的精神、团队协作的精神和强烈的集体主义感。其人事任免制度如下:    

第十三条 凡加入校研究生会者必须上交个人简历和申请书,经过竞选,面试,由院团委和研究生工作处讨论并核准,方可成为校研究生委员会干部,并建立其在校研究生会工作期间的成员档案。    

第十四条 在工作中,如有重大过失和其它错误或者工作消极怠慢、不符合考勤制度要求的,可由团委讨论其调任或者免除其担任的职务。 

第十五条 对会议及活动出席全勤者,学期末加3分;对分配到的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完满完成者,加3分;对部门自行组织的活动且同学反响良好的加5分;

第十六条 学期末进行评比,成绩突出者,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院研究生会活动开支由副主席负责统一管理,一切开支应本着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的原则合理使用,并且账目公开。

第十八条 各部门办公开支及活动举办开支必须向副主席报帐,副主席要做好逐条记录。

第十九条 各部开展活动需要经费时,应本着合理配置原则制定活动经费预算方案,并提交申请,由研会讨论并经院团委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 关于发票报销注意事项:

  (一)发票的台头须为河南师范大学,应写明所买物品的名称,单位、数量及单价,金额应有大写、小写,并注明日期。

  (二)发票须如实填写,物品名称要详细,禁止使用文具食品等抽象字样。

第二十一条 院系为各项文体活动及赛事购买的器材及服装,均可重复使用,应有文体部负责人妥善保管,作为研究生会财产,换届时进行交接,如因个人原因遗失,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研究生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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