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基金
NSFC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学校科技创新,规范知识产权管理,推动知识产权运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发明创造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出台的最新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我校师生员工所有科技创新活动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民族宗教政策。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属单位和师生员工。
学校所属单位是指学校各学院、所、中心、实验室、馆、部、处等所有单位。
学校师生员工是指我校所有教职工、临时聘用人员、在读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博士后、各类进修人员和合作研究人员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是指为我校所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各项智力劳动成果。主要包括:
(一)职务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
(二)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商标权:指学校及所属单位(包括其下属单位)拥有的注册商标和未公开的工程、设计、合同、标书、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
(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利用学校及所属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由本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布线设计、环境评价报告、产品质量标准及其它标准、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教材、论文、辞书、规范汇编等著作权;
(四)植物新品种权;
(五)学校的校名、徽章和各种标记;
(六)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四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校。职务技术成果申请授权后,学校为权利人。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
第五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范围:
(一)在本职工作中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二)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三)离退休、辞职、调离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学校的职工,自离退休或离开学校之日起一年内做出的,与在校期间承担的任务有密切联系、或直接属于学校本职工作范围内的技术成果;
(四)凡利用上级部门划拨的科研经费、学校的资金、仪器设备、零部件及材料、图书资料、网络资源或不向外公开技术资料等完成的技术成果。
第六条 学校接受外单位的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技术成果,其知识产权的归属:
(一)学校接受外单位的委托(另有协议约定的除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或我校与外单位同为申请人),专利申请授权后,申请单位(或我校与外单位共同)为专利权人;
(二)学校接受外单位的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合同未约定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专利申请授权后,学校为专利权人。
第七条 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学校法人作品,其著作权由学校享有。
第八条 知识产权管理本着科学严谨的原则,专利发明人、植物新品种育种人、软件著作权开发人等知识产权的署名应依据贡献大小排序,受理或授权后一般不做变更。
第九条 学校的名称、拥有的商标及其它服务性标志,包括“河南师范大学”、“河南师大”、及河南师范大学的徽、标(包括英文名称Henan Normal University及其缩写)等,学校享有专用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也不得擅自加注在某“单位”名称的前面。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条 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处理学校知识产权管理的日常事务。各院(所、中心、实验室)须指定一名负责人分管知识产权工作,在申请知识产权审批环节中,对申请内容严格把关,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民族宗教政策。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普及国家知识产权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接受师生员工知识产权咨询;
(二)制定和宣传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及规定;
(三)负责学校知识产权的申请、保护和运营管理;
(四)开展知识产权相关的技术转移和转让;
(五)协助学校法律顾问进行知识产权相关纠纷的处理;
(六)负责知识产权的审查、登记、整理和归档;
(七)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付的知识产权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包括委托)研究或开发,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签订科技合同,并对知识产权归属及利益分配加以约定。
第十三条 专利、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程序
(一)专利申请程序
1.发明人填写《河南师范大学职务专利申请审批表》,申请的专利应与其从事的科研工作相关,经所在学院审查确认后,交科技处审批。
2.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发明人可经学校同意后向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专利申请。
3.专利申请过程产生的所有文件由学校统一管理,发明人不得自行获取、保留相关文件原件。
(二)软件著作权申请程序
开发人申请软件著作权填写《河南师范大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审批表》,申请的软件著作权应与其从事的科研工作相关,经所在学院审查确认后,交科技处审批。开发人经学校同意后可以直接提交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或者通过代理机构提交登记申请。
(三)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程序
育种人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填写《河南师范大学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审批表》,经所在学院审查确认后,交科技处审批。育种人经学校同意后可直接向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提出申请,也可委托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指定的代理机构代理申请。
第十四条 对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及相关人员应对发明创造的内容予以保密,注意保护其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只有在办理了专利申请并取得了专利申请号以后,才能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发表论文,参加学术会议或展览、展示会等。提出专利申请或专利申请公布以后,发明人或设计人及相关人员还应对与专利申请内容有关的未公开的技术、方法、技巧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对涉及植物新品种的发明创造,其培育方法可申请专利保护。植物新品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申请植物品种权。
第十六条 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技术,按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确定密级;涉及国防和对国防建设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创造,需申请专利的应申请国防保密专利。
第十七条 发明创造成果有必要向国外或境外申请专利的,须经学校审批后,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再由学校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八条 为了鼓励师生员工申请专利,学校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专项基金,每年150万元,主要用于资助国家发明专利申请、PCT申请、植物新品种申请、专利年费以及知识产权宣传普及费用等。
知识产权保护专项基金资助范围:
(一)国家发明专利申请代理费、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及授权时缴纳的专利登记费、年费及专利证书印花税等费用;
(二)植物新品种申请代理费;
(三)以我校为申请人申请的发明专利或植物新品种,每件定额资助1000元,其余部分由发明人承担。
(四)学校鼓励PCT申请,每件定额资助2万元,其余部分由发明人承担;
(五)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学校予以收回相应资助费用。
(六)以我校为申请人申请的专利授权后,学校从知识产权保护基金中资助前六年专利年费。
第十九条 凡学校教职工、在校学生、进修或合作研究人员,进行非职务性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转让、使用许可及实施许可的,必须填写《河南师范大学非职务发明证明表》,由所在单位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校科技处审核。对于符合非职务性条件的,由学校出具相应证明后方可办理非职务专利申请。
第四章 知识产权转让与奖励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转让签订合同,需填报《河南师范大学技术合同审批表及责任保证书》及法律顾问签署的《河南师范大学法律顾问审核合同意见表》。转让时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原则上不低于5万元。协议定价的,应在学校科技处网页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15日,公示无异议后可进行转让。
第二十一条 知识产权的转让收益分配:成果转让净收益(扣除税费和学校用于该项目的各种费用后的收入)分配比例,按成果完成人80%(转让收益可一次性直接发放给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院、所、中心、实验室)管理费10%、学校管理费10%。所在单位收益主要用于本单位、科研管理、成果转化推广实施、科技活动等费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及学生的职务发明创造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职务发明专利当作非职务发明专利申报的,一经发现,学校有权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更换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授权后),并依据学校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已经申请或已经授权的专利,被证明是虚假或构成侵权的,学校将追回此前给予的资助和奖励。造成损失或情节严重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凡受到学校知识产权保护专项基金资助的专利成果,发明人有配合学校进行成果展示,成果登记等义务。
第二十三条 发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第二十四条给予处罚。
(一)泄漏我校技术秘密的;
(二)擅自转让(许可)、变相转让我校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我校法人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的;
(三)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由我校依法享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的。
第二十四条 侵犯学校依法享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造成损失、损害的,学校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者经济处罚。对造成学校巨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坏学校声誉的,可以开除其公职;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违规违纪行为与校内单位有关联的,同时追究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时效,遵循国家有关的法律规定。本办法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抵触之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河南师范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校科字〔2018〕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