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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0-07-10    浏览次数:573

    师大研〔202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研究生导师)是根据研究生培养的需要而设置的工作岗位,按照指导对象的不同分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三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实行校内外双导师制,其中校内导师主要负责专业理论教学和论文指导,并参与专业实践和技能培训等;校外导师主要负责专业实践和技能培训,并参与教学活动和论文指导。

    第二章  研究生导师的职责与权利

    第四条  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应在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同时拥有相应的岗位权利。

    第五条  研究生导师的主要职责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熟悉并认真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的规章制度。

    (二)弘扬优良学风、恪守学术道德和科研诚信准则,紧跟学术前沿,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不断提高自身学术水平和指导研究生科研创新的能力,在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和治学态度等方面严于律己,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三)关心研究生的思想、生活、就业、情感及心理健康,协助辅导员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四)按照学校和学院的安排,参与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评卷、复试、录取等工作,并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

    (五)支持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与创新,参与制订和修订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指导研究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并督促实施。

    (六)在指导研究生的业务学习中,要因材施教,注重研究生专业基础、实践能力和创新思维的全面培养,充分调动研究生的主观能动性。

    (七)开设高水平的研究生课程或主持专题讲座,夯实研究生的专业基础,扩展研究生学术视野,并负责课程教学和必修环节的考核,做好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

    (八)根据科研工作和学位论文的研究领域,指导研究生阅读国内外文献资料、选好学位论文题目,并审核开题报告。

    (九)指导研究生制订切实可行的学位论文工作计划,定期检查研究生的科研工作和学位论文进展情况,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

    (十)指导研究生撰写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加强对研究生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负责审核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把好论文质量关。一旦发生学术失范问题,要及时处理,不推诿和隐瞒,不以不知情而推卸责任。

    (十一)充分发挥研究生指导小组的作用,与导师组共同培养研究生。

    (十二)根据科研工作和人才培养的需要,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到国(境)内外重点大学或科研机构参加科研合作、访学以及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十三)关心学科点建设,积极争取科研项目及经费,为培养研究生创造良好的科研条件,根据本人科研情况、经费情况及学校规定,为研究生提供适当的科研津贴或生活资助。

    (十四)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含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兼任)要和校外兼职导师加强合作和交流。在其指导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期间,到实践单位(基地)与校外兼职导师开展交流不少于2次。

    (十五)研究生导师要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积极选拔、推荐优秀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和成果;客观、全面、准确评价指导的研究生,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对不适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  研究生导师的主要权利

    (一)招收研究生时实行研究生导师与研究生双向选择。导师可择优录取研究生,同时应尊重研究生的选择。

    (二)使用学校拥有的图书资料和科研设备,并根据学校财务规定,合理使用研究生培养经费。

    (三)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在校研究生发表与学位论文研究工作有关并署名“河南师范大学”的学术论文时,论文必须由导师审核,经同意后方可发表;自然科学类导师应为通讯作者。

    (四)研究生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学位论文奖,导师按政策获得相应的奖励。

    (五)研究生导师可以就学科点建设、研究生培养等问题,向所在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章  研究生导师组的组成及学术成果认定与使用

    第七条 导师组组成

    (一)以科研团队为依托,由团队成员根据研究生的研究课题成立导师组(以导师为主,由合作导师或协助导师参与组成导师组,人数不超过2人),集体指导培养研究生。

    (二)上述科研团队应在多年合作研究的基础上自然形成,团队组成以学校科技处、社会科学处备案为准。

    (三)导师组成员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校聘副高及以上职称。

    (四)导师组成员名单应在研究生入学后一年内报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备案,并由工作人员将导师组成员作为导师之一录入“研究生教务信息管理系统”方为有效。

    (五)导师组成员名单一经确定,原则上在所指导的研究生毕业前不得更换,如遇成员工作调动或独立成立科研团队等特殊情况,应由导师组写出书面材料,向学院提出正式申请,经学院批准后方可更换。

    第八条 学术成果认定与使用

    以导师组中的任一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发表的学术成果,可以作为有效成果参加研究生综合测评和校内各类奖、助学金评审及申请毕业论文答辩。

    第四章  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遴选与招生资格审核

    第九条  实行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年审制度,强化与招生培养紧密衔接的岗位意识,增强研究生导师队伍的活力,建立有效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条  充分发挥研究生培养学院的自主性,各学院在学校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学科点实际情况和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需要,制订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遴选与招生资格审核的具体要求,公示后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十一条  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遴选与招生资格审核实施办法另文制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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