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学院和教师申报国家基金(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的积极性,有效培育重大重点和人才项目,扎实做好三级论证,进一步提高国家基金申报质量和立项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基金资助以我校为第一单位申请的国家基金项目,每年度进行一次,由科技处、社会科学处负责审核和实施,并报财务处办理拨付手续,学院统筹使用。
第三条 学院每立项1项面上(或一般、大科学装置联合基金、后期资助、中华学术外译)项目或青年(或天元、执行期一年(含一年)以上的专项或培育基金)项目,资助0.3万元。
第四条 学院每立项1项国家基金重点项目或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10万元。
第五条 学院每立项1项国家基金重大项目或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30万元。
第六条 学院立项总数与上年度比较,新增以上类别国家基金,每新增1项资助1万元。
第七条 学院每论证、申报1项国家基金,资助0.02万元。
第八条 学院申报项目未通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或国家社科基金规划办形式审查的,扣除资助0.2万元/项;出现违反相关规定调查属实的,根据上级项目主管部门处理结果和造成的影响扣除资助0.5-2.0万元/项;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扣除当年全部资助。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师范大学国家基金奖励办法》(校科字〔2017〕17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社会科学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