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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师范大学国家级科研项目配套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师大科〔2021〕16号)

发布时间:2021-09-29发布人:苗国义浏览次数:1035

第一章  总则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精神,以科研创新为主轴,全面激发我校科研创新活力,鼓励我校教师积极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促进高水平成果产出,提升学校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以国家级科研项目带动学校科研整体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配套原则

第一条  以我校为项目依托单位申请新立项的国家级科研项目,学校给予配套经费支持。自然科学类主要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含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重点支持项目)、面上项目、青年基金项目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社会科学类主要包括: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教育学项目、艺术学项目、后期资助项目、中华学术外译项目、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研究专项、冷门绝学研究专项和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研究专项。由多家单位联合申请的各类项目,我校需为牵头单位。《河南师范大学高端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中列入支持范围的各类科研和人才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和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课题等,包括多次获批上述项目),不再配套。

第二条  国家级科研项目配套经费总额度原则上按照直接经费1:0.5(不包含外拨经费部分)比例执行,自然科学类最高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社会科学类最高额度一般不超过50万元。特殊情况,报学校一事一议。

第三条  配套依据以项目下达单位的正式立项通知为准。

第三章  配套经费管理

第四条  配套经费需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经费使用计划,经所在学院审核,科技处、社会科学处复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由财务处进行拨付。

第五条 配套经费按当年实际到账经费同比例分年度进行拨付,当年拨付次年使用完毕,逾期学校将收回剩余部分。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需为我校全职教师。在项目执行期内调离我校,将终止并收回配套经费。由外单位转入我校的国家级科研项目,不享受配套政策。

第七条  项目配套经费主要用于所对应国家级科研项目相应的各项支出,具体指在国家级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自然科学类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费/差旅费(国内)、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讲学和咨询费等。社会科学类主要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国内)、设备费、专家讲学和咨询费、印刷出版费等。配套经费不得列支科研劳务费、绩效、出国交流等费用。上述费用不设比例限额,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编制预算。

第八条  配套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原则上不得外拨。

第九条 配套经费实行科技处、社会科学处、财务处等部门监管下的项目负责人责任制,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 各项科研经费的开支必须实事求是,所有报销凭据应符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严禁违规使用经费。

第十一条 学校有权对经费使用和项目开展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和监督。对于经费使用明显不合理、不合规或项目执行不规范的,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终止或收回项目配套经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社会科学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河南师范大学国家级科研项目培育基金管理办法(修订)》(师大科〔20219号)、《河南师范大学青年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修订)》(师大科〔202110号)、《河南师范大学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管理办法(修订)》(师大科〔2021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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