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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师范大学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修订)》(师大科〔2021〕18号)

发布时间:2021-12-15发布人:苗国义浏览次数:893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确保科研项目间接费用规范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8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改革优化科研生态环境的若干意见》(豫财科〔2021〕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科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间接费用预算的纵向科研计划项目。

第三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学校是间接费用统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核定间接费用预算,统筹安排间接费用使用。

第四条 间接费用管理采取分类核定、比例控制、统筹安排、规范使用的原则。

(一)分类核定:按照项目经费的类别分别核定间接费用的额度。

(二)比例控制:按照项目经费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控制间接费用的预算,间接费用的预算额度原则上不予调增。

(三)统筹安排:间接费用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

(四)规范使用:间接费用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政策和法规。

第五条 间接费用的预算编制与核定

(一)间接费用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进行预算并按总额控制,其测算基数是直接费用扣减设备购置费后的经费额度。项目间接费用按规定比例核定,一般间接费用可自动生成;需人工核定的,项目组可在规定比例上限内据实编制预算,具体比例上限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5%;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20%。

其中,对于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的预算制项目,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上限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6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50%;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40%。

(二)其他专项:按照其他专项经费规定的相应间接费用比例编制,如无相应规定,可参照(一)中规定的比例进行预算编制。

)我校作为子项目单位的科技项目,间接费用应按子项目直接经费按比例核定间接费用;若项目组有明确约定的,项目负责人须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供项目经费总预算及分配方案,经确认后按项目组分配方案执行预算编制。

第六条 间接费用的分配和使用

间接费用包括:科研管理费、资源占用费和绩效支出经费三部分。

(一)科研管理费

科研管理费指补偿学校科研管理成本的相关支出,应优先足额列支。

项目下达部门对科研管理费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提取;无明确规定的统一按项目总经费的5%提取。其中,学校提取科研管理费的70%,项目校内依托单位提取30%,由科技处办理,并分配给相关校内依托单位。

(二)资源占用费

资源占用费指为项目研究产生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支出。课题组可从间接费用支付学校或学院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收取的资源占用费。

(三)绩效支出经费

绩效支出经费是指学校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由学校统筹安排的科研相关人员的激励支出经费,绩效支出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间接费用在扣除科研管理费和资源占用费后剩余部分可用于绩效支出。绩效费用主要发放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科研人员,项目负责人依据业绩和贡献大小确定发放标准和额度,提出科研绩效奖励和发放办法(办法的制定应强调贡献和质量导向,不得简单地将间接经费用于论文发表奖励,避免数量化和功利化),填写《河南师范大学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绩效发放申请表》,同时附上科研绩效奖励和发放办法。经项目依托学院签批后,由财务处审核发放。绩效支出经费的发放原则上应平均到研究期限内各个年度。

间接费用未发绩效的部分可用于项目直接费用或直接经费预算中未列支的部分项目,如办公用品、计算机及其耗材、办公场所固定电话费、学术交流相关费用等支出。

(四)对于特殊专项项目、奖补经费或有明确规定不提取管理费的纵向科研项目,学校一般不提取管理费,间接费用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

第七条 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暂停或不得发放绩效支出:

(一)项目负责人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等。

(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与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备案。

(三)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逾期一年以上不结题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四)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等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如有上述情况之一,学校视情节有权追回已发放的绩效支出。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项目主管部门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上级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师范大学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修订)》(师大科〔2021〕5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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