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精神,特别是在2021年两院院士大会上重要讲话精神,为全面激发我校科研创新活力,切实提升我校教师科研积极性,造就一批国内外科学前沿领域的科研领军人才,依据国家和我省出台的最新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河南师范大学批准立项的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金项目支持我校广大科研人员立足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瞄准科学研究前沿,开展原创性探索研究。基金项目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民族宗教政策。
第三条 基金项目的申请,原则上每年集中受理1次,项目执行期一般为3年。原则上青年教师创新项目和优秀青年创新项目申请人仅能获得1次资助。
第四条 基金项目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公开公正。按照科学民主的原则,结合我校科研发展需求,公开公正遴选基金项目。
稳定支持。对我校优秀教师和科研团队开展前瞻性自主创新研究、提升创新能力给予稳定支持。
聚焦重点。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开展基础研究和前沿探索相结合,做有组织的科研,学校科研经费向优秀教师和科研团队倾斜。
绩效管理。强化绩效导向,将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条 基金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由科技处、社会科学处具体负责,实行学校、二级单位两级管理体制。
第二章 申请类别
第六条 基金项目资助的类别:
1.青年教师创新项目。主要支持青年教师提升基本科研能力,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等领域开展自由选题的探索性研究,保持科研工作的持续开展。
2.优秀青年创新项目。主要支持具有较好科研基础的优秀青年教师开展前瞻性自主创新研究,提升科研创新能力。
3.优秀科研团队项目。主要支持有潜力的科研团队围绕学科前沿开展前瞻性探索性研究,培育一批有望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以及科技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等高层次国家级项目的学术团队。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1.青年教师创新项目自然科学类申请人申请次年1月1日男性须未满35周岁,女性未满40周岁,社会科学类申请人申请次年1月1日须未满35周岁;优秀青年创新项目申请人申请次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优秀科研团队项目申请人申请次年1月1日未满57周岁。
2.申请青年教师创新项目申请人当年须申请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含单列学科),且目前没有在研学校科研经费和省部级以上项目的经费支持;申请优秀青年创新项目申请人近两年需申请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年度项目(含单列学科);申请优秀科研团队申请人近两年需申请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科技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等高层次国家级项目。
3.申请人主持的校级科研项目已结题,且无结余经费。
第八条 申请材料必须真实、齐全,研究内容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抵触。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请人填写《河南师范大学科学基金项目申报表》。
第十条 自然科学类:申请青年教师创新项目的申请人,应提供本人当年未获资助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申请书及基金委反馈的通讯评审意见;申请优秀青年创新项目的申请人,应提供本人近两年未获资助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申请书及基金委反馈的通讯评审意见;申请优秀科研团队项目的申请人,应提供本人近两年未获资助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项目,以及科技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等高层次国家级项目的申请书及通讯评审意见。
社会科学类:申请青年教师创新项目的申请人,应提供本人当年未获资助的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申请书;申请优秀青年创新项目的申请人,应提供本人近两年未获资助的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项目申请书;申请优秀科研团队项目的申请人,应提供本人近两年未获资助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申请书。
第十一条 科技处、社会科学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学校各二级单位统一上报的申请材料,不受理个人直接递交的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科技处、社会科学处负责基金项目的意识形态审查、形式审查和内容审查。
第五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三条 基金项目的评审由基金评审专家组按评审程序独立进行。评审主要参照申请人提供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和通讯评审意见,实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十四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基金项目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保密制度和评审专家评价信誉制度。申请人及利益直接相关方不得参加项目评审工作。参加评审人员对评审工作负有保密责任。学校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力和公信力开展相应评价,并建立评审专家评价信誉档案。
第十五条 科技处、社会科学处负责组织基金项目的评审,评审结果在校内公示后,经主管校长签发后以文件形式正式公布。基金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须签订计划任务书,明确项目指标任务,作为项目检查考核和结项的依据。
第十六条 基金项目的立项工作在当年11月份完成,项目经费在学校下一个财政年度拨付到位。
第六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 科技处、社会科学处、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基金项目的管理工作。科技处、社会科学处负责项目的宏观管理;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要做好基金项目条件落实、计划实施、结题验收的监督配合工作;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基金项目的计划实施、经费使用和结题等。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在获得资助的第二年年终须填写《河南师范大学科学基金项目中期报告》(简称《项目中期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由所在二级单位考核并签署意见,统一报送科技处、社会科学处。
第十九条 学校对所资助项目进行抽查,发现项目负责人及所在二级单位对受资助项目管理不善,或违反项目管理规定,或不按时报送《项目中期报告》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项目;对中期评估和抽查不通过的,学校将对资助项目予以终止;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民族宗教政策,或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的,学校将对资助项目予以撤销,并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基金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负责人调离学校后,项目自动终止。负责人因故不能切实履行职责的,可向科技处、社会科学处申请,终止该项目。
第七章 结项考核
第二十一条 青年教师创新项目结项时,项目负责人应完成以下目标任务之一:
1.获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及以上项目;
2.以第一作者发表本学科高质量学术论文3篇以上(社会科学类须为CSSCI来源期刊);或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在本学科顶尖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第二十二条 优秀青年创新项目结项时,项目负责人应完成以下目标任务之一:
1.获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及以上项目;
2.以第一作者发表本学科高质量学术论文5篇以上(社会科学类须为CSSCI来源期刊);或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在本学科顶尖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第二十三条优秀科研团队项目结项时,考核专家组对团队成员在资助期内获得的项目、论文(或论著)、成果奖等方面的科研成果进行综合评定。考核优秀的,予以滚动支持。
第二十四条 基金项目结项时,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分学术委员会将对结项报告中的高质量学术论文和顶尖期刊学术论文进行评估认定,科技处、社会科学处将评估认定报告在校园网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 基金项目资助期满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填写《河南师范大学科学基金项目总结报告》和《经费使用决算表》,由所在二级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社会科学处。科技处、社会科学处对基金项目完成绩效情况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对基金项目验收评估。项目结项验收评估注重对项目任务书约定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进行综合绩效评价;强化代表性成果评价导向、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目标任务考核优秀的,项目负责人将在学校推荐的各类科研项目中进行优先推荐;考核不合格的,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河南师范大学科学基金项目。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项目总经费每年预算800万元,其中自然科学类600万,社会科学类200万。自然科学类青年教师创新项目每项资助10万元,优秀青年创新项目每项资助20万元,优秀科研团队项目每项资助50万元。社会科学类青年教师创新项目每项资助5万元,优秀青年创新项目每项资助10万元,优秀科研团队项目每项资助20万元。为确保基金项目质量,根据当年各类基金申报数合理调整资助比例,确定各类项目资助数量。
第二十七条 财务处根据学校文件对立项资助的基金项目拨付研究经费,单立账户,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 基金项目经费全部为直接经费,实行包干制,无需编制预算,主要用于实验材料、测试、会议差旅、办公耗材、数据收集及小型仪器购置等支出,原则上不含外拨协作、劳务、出国交流等费用。
第二十九条 基金项目经费支出严格按照校内科研经费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开支票据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然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条 在科技处、社会科学处和财务处监督下,项目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使用项目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经检查考核,不能完成计划任务书约定目标任务或其它原因导致的项目终止或撤销,将收回剩余经费。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要填写《经费使用决算表》,财务处审核后,连同项目总结报告以所在二级单位为单位统一报送至科技处、社会科学处。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经费按年度拨付,项目执行期满时,结余经费收回。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河南师范大学优秀科技创新团队管理办法(修订)》(师大科〔2021〕1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为避免重复支持,已获得过学校相应项目资助的,不得再申报同类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