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中科院先后联合印发的《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开展减轻科研人员负担专项行动方案》(国科发政〔2018〕295号)、《关于持续开展减轻科研人员负担激发创新活力专项行动的通知》(国科发政〔2020〕280号),以及《关于开展减轻青年科研人员负担专项行动的通知》(国科发政〔2022〕214号)的文件精神,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以及河南省《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实施意见》(豫科〔2021〕7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改革 优化科研生态环境的若干意见》(豫财科〔2021〕57号)规定,基于科研活动特点,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此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科研经费为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认定的校外竞争性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以及上述项目结项后的结余经费。开展科研活动支出差旅费要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充分发挥科研经费的效益。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差旅费是指我校教师、参与我校教师主持科研项目的学生和项目聘用人员以及受邀的校外人员(以下简称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市区)以外地区参加会议、调研等科研活动所发生的境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科研人员到常驻地(市区)以外地区开展科研活动而乘坐火车、轮船、客车、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科研人员应在不影响科研工作、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河南师范大学科研经费差旅城市间交通费报销标准》(以下简称“城市间交通费标准”)(附件1)规定标准优先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并凭票实报实销。
第六条 科研人员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过标准的费用由个人承担,只报销标准内的费用。确因健康原因及其他突发事项等情况,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提供情况说明,经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按相应标准报销。因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产生的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费用可以凭票实报实销,其他附加产品及增值服务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七条 住宿费是指科研人员外出科研活动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酒店、饭店、招待所等)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八条 住宿费报销实行标准包干或凭票实报实销的方式。
出差自然天数超过10天的,须凭票据报销住宿费。出差自然天数不超过10天(含)的,可以选择根据实际住宿费发票实报实销或实行住宿费包干制。
(一)凭票实报实销。按照《河南师范大学差旅费报销规定(修订)》(师大财〔2019〕9号)文件,出差人对应住宿费标准上浮一档(简称“住宿费上浮标准”),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二)实行住宿费包干制。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补助按《河南师范大学差旅费报销规定(修订)》(师大财〔2019〕9号)标准直接发放,报销时须提供闭环的城市间交通往返票据。
第九条 科研人员因科研活动当天往返但超过半天的,可以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上浮标准”一半内凭票实报实销。
第十条 因交通延误或非正常入住时间住宿等原因产生的额外住宿费用,出差人须据实说明,可在“住宿费上浮标准”之内凭票据报销。
第十一条 科研人员参加会议或培训,已由举办方承担住宿费的,不得在学校重复报销或包干领取;举办单位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举办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参照第八条执行。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科研人员外出科研活动期间发放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发放标准为西藏、青海、新疆 120 元/天/人,其他地区 100 元/天/人。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十四条 对于参加会议和培训,已由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只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凭食宿自理的相关证明,按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科研人员因外出科研活动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六条 科研人员出差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市内交通相关的费用。
第六章 特殊情况的差旅费
第十七条 因科研活动需要,科研人员需租用车辆的,应事先填写《河南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租车/自驾车审批表》(附件2),在学校遴选的公务用车运输服务资格供应商范围内选用车辆,原则上租车限河南省内,确需租车到省外或在当地租车,须写出租车必需性和情况说明。所有租车开展科研活动的,须事先经单位负责人审批,未经事前审批的不予报销。租用车辆报销时,应提供《河南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租车/自驾车审批表》、租车清单、合规发票、出行日程等材料。
科研人员需自驾车外出开展科研活动的,应事先填写《河南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租车/自驾车审批表》,原则上自驾车限河南省内。所有自驾车出差开展科研活动的须事先经单位负责人审批,未经事前审批的不予报销。自驾车报销时,须提供审批表、往返高速过路费等支撑材料,根据《新乡到省内各主要城市公路里程表及补助标准》(附件3)限额补助。
基于安全考虑,学校原则上不主张自驾车出差参加科研活动。因自驾车引起的安全问题,由科研人员自行负责。
第十八条 科研人员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环境监测、地质调查、工地勘察等工作,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应事先填写《河南师范大学科研经费野外出差审批表》(附件4),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执行。
(一)野外科研出差的城市间交通费凭火车、轮船、飞机、租车费等完整有效票据在规定标准范围内报销。
(二)野外科研出差人按出差实际天数计发野外科研补助,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补助标准为教师400元/天/人、学生300元/天/人。在野外工作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再报销。
(三)因野外科研工作需要,临时聘用当地民工搬运、充当向导等不能取得正式发票的支出,应填写差旅费报销特殊事项说明,并依据有关凭据(包括但不限于收据、临时聘用人员身份证照片或复印件等),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后,作为特殊情况报销处理。
第十九条 租用车辆或自驾车出差的伙食补助按照标准正常发放,市内交通费不再发放。
第二十条 科研人员只提供住宿费发票,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丢失的,由科研人员写明情况,以购票记录及公务卡等付款记录作为依据,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若对方单位承担城市间交通费用,须出具对方单位提供的有效证明,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可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若只提供住宿费发票且由公务卡支付的,不能提供城市间交通费等证明材料的,只报住宿费,不予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因科研工作需要邀请专家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交流、访问或赴外地参加调研,可按本规定据实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二条 科研人员在新乡市区内参加学术会议的,一般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可在本差旅费管理规定的标准内进行包干补助。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科研人员外出从事科研活动,按本规定需要事先审批的,必须事先审批,不得事后补批。除自驾车、租用车辆和野外科研活动等特殊情况外,报销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然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科研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应与当次差旅费同时报销,事后不得补报。
第二十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从个人科研经费支出时,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对差旅费开支的必要性、真实性和合规性负有直接责任和报销审批责任。报销中有虚报人员、天数,套取差旅费等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实行随机抽查、检查,推进监督检查数据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减少过程检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强化项目承担单位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要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凡要求做出额外说明的,填写《河南师范大学科研经费差旅费报销特殊事项说明》(附件5)。
第二十九条 我校以往科研经费差旅费报销标准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科技处和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附件:1.河南师范大学科研经费差旅城市间交通费报销标准
2.河南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租车/自驾车审批表
3.新乡到省内各主要城市公路里程表及补助标准
4.河南师范大学科研经费野外出差审批表
5.河南师范大学科研经费差旅费报销特殊事项说明
附件下载:
附件1-5.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