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精神,加快实施科技创新驱动战略,更好促进我校科学研究事业发展和双一流创建,提高科学研究计划管理水平,保证科研项目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和我省出台的最新相关科研计划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计划管理鼓励和调动我校广大教师立足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瞄准科学研究前沿,积极开展原创性探索和研究。教师开展的各项科研计划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国民族宗教政策。
第三条 学校教师承担的各类科研计划实行校、院(室)两级管理。校内科研计划的编制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 科研计划范围
第四条 学校科研计划范围包括我校教师主持或参加的各级各类研究计划。
1.按经费来源可分为:纵向科研项目、横向合作项目。
纵向科研项目主要指由国家、省和地方政府部门财政拨款的项目。
横向合作项目主要指由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委托研究项目或咨询服务类项目等非政府部门财政拨款的项目。
2.按项目级别可分为:国家级科研项目、省(部)级科研项目、市(地、厅)级科研项目和学校校内科研项目。
第五条 学校校内科研项目主要包括学校设立的各级各类校内基金等。
第三章 科研计划申报
第六条 科研管理部门根据各类计划管理办法、申报要求及申报指标负责和组织各类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推荐。
第七条 项目申报内容学术思想新颖,必须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技术路线可行。研究内容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
第八条 项目申报人一般应是我校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且是该项目的主要提出者和设计者,具备组织和领导完成该项目的能力和学术水平。项目组成员应能够实际参加该项目工作、并具有完成该项目能力。项目申报人吸收项目组成员应征得本人同意。
第九条 下列人员原则上不得作为项目申报人进行项目申报,但可以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项目的申报:
1.出国时间超过一年以上,不具备完成项目能力的人员;
2.已离退休的教师和科研人员;
3.在读研究生;
4.不符合有关项目计划申报规定的人员;
5.曾主持相关项目未通过结项或逾期未办理结项的项目主持人。
第十条 鼓励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参与外单位主持的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课题)和科技开发项目。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可作为外单位所申报项目的项目组成员,但需经所在单位和科研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一般要依托独立科研单位进行,项目申报人要组织项目组成员按照规定的格式要求,认真填写项目申报书,根据不同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按时将申报书及相关材料报送给各单位。各单位应按项目申报要求将申报书及相关材料及时报到科研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科研管理部门对各单位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并进行初审,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和要求报送项目受理部门。校内基金由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由学校发文下达。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过程中有特别要求的,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及时通知单位或申报人,并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经各主管部门评审、批准下达后,科研管理部门要逐一建档,编入学校年度科研计划,并及时将新立项项目通知各单位。
第四章 科研计划执行与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后,项目主持人应立即组织实施,认真制订项目研究工作计划,确保按期完成项目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单位应积极协助项目主持人开展研究。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主持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汇报、报送进展报告、项目总结和经费支配等。主持国家和省重大项目的教师或科研人员,在项目结题前已达退休年龄的,办理退休手续后可由学校返聘,直到项目规定结题期限为止。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主持人从项目开始应指定专人负责项目档案材料的管理工作。归档的所有文件材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
第十九条 凡是涉及保密的科研项目,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主持人和项目组成员要保持稳定,一般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项目主持人的,应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具体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主持人调离或脱岗后,其依托我校申报的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不以任何形式外拨、外转或挪用。
第二十二条 依据项目下达部门有关要求和规定,学校可采用抽查形式,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和检查。为加大“放管服”力度,3年期及以下项目,执行期内一般不进行检查。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违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应立即停止项目执行;发现项目进展不力、不配合项目检查、不及时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违反项目下达和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对项目主持人提出警告,暂停项目的执行,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无效的即中止项目。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况,项目应予以撤销:
1.项目组主持人或项目组主要人员学术失范,有严重剽窃现象、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事件的发生;
2.项目执行过程中严重违反上级及学校财经纪律和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并造成严重后果;
3.其它造成国家和学校重大损失和产生严重不良的后果。
第五章 科研计划总结和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必须按照有关项目计划要求认真填写项目结项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经单位审核、学校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下达部门需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验收、召开验收汇报会等,科研管理部门在接到上级验收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项目组,作好相关材料和汇报准备,填写验收报告,并组织好验收汇报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中止或撤销的项目,按项目下达部门的规定,经学校相关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项目下达部门。
第二十七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主持人应提前提出项目延期报告,说明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计划的原因和延长期限,由项目依托单位或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切实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项目的中后期管理,严把项目质量关,督促项目主持人按要求、如期、保质完成研究任务并及时结项。学校将对经各单位审核并提交至科研管理部门的项目材料与对应项目管理文件要求的符合度进行统计分析,项目材料准确率和项目执行情况将作为核准各单位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计划数量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结项是全面考核项目实施质量的关键环节,学校将对各级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结项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若项目依托单位存在项目未通过结项或逾期未办理结项的,除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外,学校将缩减其下一年度项目申报名额。
第六章 科研计划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主持人为科研经费使用的第一责任人。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管理与监督。财务处负责具体财务管理。审计处负责项目经费审计。
第三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属专项费用,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任何人无权挪为它用。
第三十二条 各级各类项目科研经费,经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处核实后按到账经费进行拨付,科研管理部门统一到财务处办理有关拨付手续。
第三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要合法、合规和合理。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依照学校现行的《河南师范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河南师范大学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河南师范大学“包干制”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河南师范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需向外单位拨付协作经费,由项目主持人依据协议提出申请,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经费外拨手续。
第三十五条 由科研经费购置的一切仪器设备、物品以及书刊资料、音像资料、多媒体资料等均为国有财产,所有权归学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和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南师范大学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修订)》(师大科〔2021〕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