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学校学术交流活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科研创新为主轴,以全面激发我校科研创新活力为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和我省出台的最新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该管理办法。
第一条 鼓励和调动我校广大科研人员立足国家和我省发展战略需求,瞄准学科前沿,积极开展各项学术交流活动,激发科研创新热情,营造浓厚学术氛围。
第二条 学术交流活动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民族宗教政策。倡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散布、传播有反动、消极、淫秽和伪科学的内容。
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交流基金,支持开展高层次学术交流活动。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开展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各分学术委员会指导本单位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章 学术交流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学术交流包括以下内容:
1.邀请专家开展的讲学、学术报告、学术讨论会。
2.由我校承办或协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省级学术会议。国际性学术会议,指由国际性学术组织主办,我校承办或协办的学术会议;或者由国家级学术组织主办,我校承办或协办的,在国际上能够产生较大影响,且参会国家和地区(港、澳、台地区除外)不少于3个,外籍代表不少于15人的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级学会、国家科研主管机构或国家级学术组织及单位主办,我校承办或协办的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人数一般不低于100人,其中省外专家一般不少于1/2。省级学术会议指由省级学会或省级科研主管机构、省级学术组织及单位主办,我校承办或协办的学术会议。省级学术会议人数一般不低于50人,其中校外专家一般不少于1/2。
3.我校科研人员参加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其它类别学术会议。
4.我校科研人员受邀所作的学术报告或参加的学术讨论。
5.校内开展的各类学术研讨会、报告会及其它学术交流活动。
第六条 以下内容不属于学术交流活动:
1.各类课程教学活动;
2.为学生开设的实验、实习活动;
3.各社团或非组织单位举办的学习经验交流、读书活动;
4.其它教学或学习交流活动。
第三章 学术交流管理
第七条 学校学术交流活动的主管部门是科技处和社会科学处,并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科技处负责自然科学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社会科学处负责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八条 各单位负责与本单位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的安排与承办,并接受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分学术委员会的指导。
第九条 举办学术交流活动须履行如下程序:
1.学术交流活动备案。各单位邀请专家讲学,应提前按要求通过“科研创新服务平台”填写《河南师范大学邀请专家讲学备案表》,向主管部门备案;各单位举办各级学术会议,应提前按要求通过“科研创新服务平台”填写《河南师范大学学术会议备案表》,向主管部门备案。举办国际会议或邀请国外专家讲学,还需提前2周到外事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2.学术交流活动宣传。学术交流活动开始前,各单位应在校园网“学术师大”专栏发布预告。学术交流活动结束后,各单位应及时在单位/学校网站发布新闻。
3.学术交流费用报销。专家讲学费用报销应向财务处提交“河南师范大学邀请专家讲学备案表”,并附网站正式发布的新闻截图及相关票据;学术会议费用报销应向财务处提交“河南师范大学学术会议备案表”,《河南师范大学会议预算审批表》《河南师范大学会议决算审批表》,并附会议委托书、会议通知、会议日程、会议签到表等会议材料。
第十条 学术交流活动所产生的费用,主要由各单位、研究所、团队、平台或个人项目经费(需符合相关项目经费使用管理规定)承担。为鼓励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活动,对于符合本文件规定级别的会议和邀请专家,相关费用可从学术交流基金列支。
第十一条 学术交流活动列支范围主要包括:会议费、差旅费、住宿费、业务接待费(校内)、讲学费、咨询费等。
1.由我校举(承)办的学术会议所产生的费用,按照《河南师范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2.以其他形式邀请专家来校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产生的支出,按以下范围和标准执行:
(1)差旅费:主要用于受邀专家城市间往返、市内交通等支出,支出标准参照学校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
(2)住宿费:主要用于受邀专家来校期间所产生的住宿费用支出。支出标准参照学校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
(3)业务接待费(校内):主要用于专家来校讲学期间产生的校内用餐等支出。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本着节约高效原则自行安排陪餐人员。支出标准参照学校业务会议的伙食费标准执行。主要从学术交流基金、单位酬金、科研管理费、间接经费和横向经费等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项目经费支出。
(4)讲学费、咨询费等支付给专家的劳务报酬的支出标准分别参照会议费、咨询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3.我校科研人员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的支出,参照学校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由邀请单位负担相关费用的,不得重复报销。
第十二条 学术交流工作报告。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各单位应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年中和年度学术交流工作,主管部门要对各单位的学术交流活跃度和质量定期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学术交流基金拨付的主要影响因素。
第四章 学术交流基金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交流基金,由学校财务预算安排专项经费,年初直接核拨至各单位,各单位为责任主体,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主管部门负责绩效评价并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学术交流基金主要资助以下学术交流活动:
1.由我校承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省级学术会议和其它学术会议。国际性会议须邀请到国际上该学科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省级学术会议均须邀请到国内该学科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会议。
2.邀请国内两院院士、学部委员、国家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国家基金会评专家、博士生导师等在相关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影响力和贡献的专家来我校所做的学术报告。
3.邀请国际上相关学科领域专家来我校开展讲学或学术报告。
4.我校科研人员外出参加的各类学术会议。
第十五条 学术会议资助主要用于支出专家差旅费、住宿费、餐饮费、劳务费、会场租赁费及其他会议相关费用。专家讲学资助主要用于邀请专家讲学费、咨询费、差旅费、住宿费、业务接待费(校内)等开支。外出参会资助主要用于会议注册费、差旅费等开支。
第十六条 学术交流基金的经费管理,参照“河南师范大学校院两级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学术交流责任与监督
第十七条 学术交流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严格执行申报审批备案制度,注重学术交流的效果。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对学术交流内容严格把关,不得有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现象发生。对邀请的专家和参加我校学术会议的代表,各举办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学术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十九条 对重要的学术交流活动和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举办单位应与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做好学术活动的协调工作。本着节俭办会的原则,各单位应加强学术交流基金管理,科学合理使用学术交流基金。
第二十条 对于收取会议费的学术会议,会议相关费用优先从所收取的会议费中列支,未超出支出标准限额的不足部分,可从学术交流基金中支取;若收取的会议费有结余,结余经费及时交回学校,由举办会议的单位支配,全部用于支持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一条 我校科研人员外出参加各类学术交流活动要注意加强与校外相关单位和专家的联系,积极宣传我校学术成就,扩大我校的学术影响,不得泄漏有关涉密内容,不得从事有损我校形象的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社会科学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南师范大学学术交流管理办法(修订)》(师大科〔2021〕1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