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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师范大学班主任工作条例

发布者:党委学工部    发布时间:2018-09-20    浏览次数:2403

河南师范大学文件

  

校学字〔2016〕4号

  

关于印发《河南师范大学班主任工作条例》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河南师范大学班主任工作条例》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河南师范大学

2016年1月25日

  

  

河南师范大学班主任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班主任是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从事德育工作,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之一,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是维护高校稳定的重要组织保证,要像重视业务学术骨干一样重视班主任的选拔、培养和使用,使他们干事有平台、发展有空间,充分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作出贡献。

第三条  2013年以来入职的青年专业教师晋升高一级职务或专业技术职称时,有班主任工作经历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2015年以后入职的青年专业教师晋升高一级职务或专业技术职称时,要从事班主任工作2年(含2年)以上,且班主任工作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级。

第四条  学院应成立以党委(总支)书记、院长为组长的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辅导员(专、兼)、班主任队伍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五条  班主任在学生处的统一指导和学院的具体领导下,协助年级辅导员开展工作,准确掌握学生基本情况,具体负责所带班级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六条  班主任的工作职责:

(一)认真做好学生的专业学习指导,引导学生热爱自已所学专业,帮助学生端正学习目的、制定学习计划、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向学生介绍选课方面的规定和程序,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学校教育资源状况,提出合理的选课方案,帮助学生按时圆满完成网上选课;指导学生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第二专业以及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学习;指导学生参加课外科技活动及各类竞赛活动,带领学生参加导师的教学科研项目;听取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有关领导、老师反映。

(二)了解和掌握学生基本情况、思想状况,每月至少召开1次主题班会,每月至少走访1次宿舍,每月至少深入课堂听1次课,与特殊学生每月至少进行1-2次谈心谈话,及时对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三)参加学院辅导员例会,定期向学院副书记汇报个人工作情况和学生的思想状况,配合、协助年级辅导员做好日常行为管理等工作。

(四)按照学生处及学院的部署,协助年级辅导员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素质,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

(五)切实加强对学生的就业指导和考研帮扶,帮助学生明确就业方向和奋斗目标,加强职业规划,实现职业理想。

(六)认真完成班主任工作的手册的填写。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七条  以在校自然班为单位,原则上每个本(专)科生班级配备班主任1名(一般情况下,所带学生以100人左右为宜)。

第八条  班主任应从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奉献精神强的教师特别是中青年教师中选聘。

第九条  班主任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爱国守法,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严守党纪国法;

(二)敬业爱生,甘于奉献,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三)刻苦钻研,业务水平高,具有与所带班级学生相同或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

(四)严谨治学,严慈相济,精益求精,组织管理能力强;

(五)师德高尚,言行雅正,作风正派,身心健康。

第十条  班主任的选聘工作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班主任名单于当年8月31日前应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班主任的管理实行学校和学院双重管理,学生处负责对班主任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学院负责班主任的日常管理工作与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二条  学院应按照本条例要求,制定本单位班主任的选聘、管理和考核等具体工作制度,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三条  学生处负责组织实施班主任的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专题培训,各学院所聘班主任应按要求参加各项培训,培训情况计入班主任工作考核。

第十四条  班主任因学习、进修等情况离岗的,应向学院学生工作主管领导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离岗,并及时补充。

第十五条  班主任按学年度参加工作考核,考核工作由学生处统一部署,考核细则由学生处制定。

第十六条  班主任的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测评分 90(含90)分及以上为“优秀”,测评分60(含60)分至90分为“合格”,测评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班主任工作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学院推荐为校级“优秀班主任”的人选必须任满二年,且二年来在学校班主任考核中至少一次为“优秀”并没出现“不合格”现象。

第十八条  凡考核等级为“不合格”者,减扣其津贴,并给予撤换,推迟正常申报晋升职称一年;不得参加本年度的评先、评优。

第十九条  班主任考核结果载入个人档案。考核结果由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  政策保障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通过多种渠道,帮助班主任了解国际国内形势、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各地和高等学校有关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向他们通报学校改革发展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要保障班主任有时间从事学生工作,班主任每年带1名学生记4个标准工作量,标准工作量纳入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教学科研工作量范围,奖金由学校划拨至学院,由各学院根据班主任考核情况统一发放,具体发放办法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二条  职称评定时,班主任每年带1名学生记4个学时的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三条  学校创造条件鼓励并支持班主任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开展科学研究,不断探索和创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思路和办法。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优秀班主任”奖,评选工作由学生处统筹安排、组织实施。凡被评为优秀班主任者,由学校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优秀班主任”在晋升职称、职务、进修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提供班主任与学生谈心谈话的办公场所。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部、处、学院应把本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班主任,其他有关班主任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河南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2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