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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发布者:党委学工部    发布时间:2020-01-10    浏览次数:1674

师大学〔2019〕26号

20199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培育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河南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河南师范大学(以下称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以下称学生)。其他类型学生的违纪处分,学校有专门规定的,按专门规定执行;学校没有专门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处分享有申诉权。对处分有异议者,可按照《河南师范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一般为12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条  学生违纪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由违纪者赔偿经济损失并负担医疗费用。

第八条  处于处分期限内的学生,其奖励、奖学金等评选资格按奖励、奖学金等有关评审规定处理。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在其毕业以后学校才发现的,不再处分,但可以将其违纪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主动交待本人的违纪问题并及时改正的;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问题的;

(四)经查实确属受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同时有两种及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二)违纪后无悔改表现或者无理纠缠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

(四)有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五)相互串供、订立攻守同盟、伪造、销毁、隐匿证据、隐瞒真相、诬陷他人的;

(六)组织或者策划违纪行为的,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七)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调查行为的;

(八)在校学习期间再次违纪的;

(九)其他应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三条  扰乱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破坏学校稳定和社会稳定,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侮辱和诽谤他人,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书写、张贴、散发非法宣传品,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或者带头参加各种非法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或者带头罢课、罢餐、静坐,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利用各种媒介出版、复制、贩卖或者传播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其他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组织或者参加邪教组织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领导邪教组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制作、传播邪教制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多次收听、收看邪教制品或者参加邪教组织活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拒不悔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不明真相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已悔改的,可以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现代通讯工具等各种媒介或以其他方式实施下列行为者,视情节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设代理服务器或者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发恶意攻击信息、信息垃圾、谣言、虚假信息,或者侵犯他人荣誉,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发布恶意信息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以及商业秘密或者侵犯他人隐私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盗窃、挪用电子货币者,或者借助网络实施诈骗者,或者通过电子商务实施诈骗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五)以网络贷款校园代理人身份宣传或组织他人进行网络贷款,不听劝阻或对他人权益造成损害者;借用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网络贷款,对他人权益造成损害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故意登录非法网站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建立、制作、维护非法网站或者为其提供支持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七)诋毁、损害国家机关和学校声(信)誉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声(信)誉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八)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吸毒、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从事危害网络信息安全活动者,视情节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未经允许,进入网络或者使用网络资源者,对网络功能或者网络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破坏计算机软件或者硬件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盗用他人IP地址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盗用服务器IP地址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蓄意攻击或者扫描服务器及各种网络设备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因触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而受到司法或者公安部门处罚者,视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被处以警告的,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被处以罚款的,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同一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司法或者公安部门两项以上处罚者,依最重处罚结果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盗窃、诈骗、勒索、抢夺、抢劫、纵火者,除追回赃款、赃物,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盗窃者,1.价值在500元以下,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2.价值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3.价值2000元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诈骗者,1.价值在1000元以下,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2.价值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3.价值5000元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直接作案,但为作案提供消息、工具或者知情不报,进行掩盖,提供伪证,参与窝赃、销赃、分赃等活动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因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火灾等安全事故或者纵火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勒索、抢夺、抢劫他人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损坏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下,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损坏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二十条  打架、群殴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者,视行为和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打架者,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伤及他人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2.持械打人,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3.打群架为首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4.先动手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二)伪证、毁证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工具未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五)策划、挑拨、教唆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日常交往中,行为不检点、有损害大学生形象、学校荣誉或者国格行为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或者擅自离校,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旷课达15学时或者擅自离校达3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达25学时或者擅自离校达5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达35学时或者擅自离校达7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达50学时或者擅自离校超过7天但在10天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学时数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擅自离校每24小时计为1天(不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三条  在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或者作弊者,视情节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弊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办理假证件、伪造或涂改票证、转借证件者,视情节和行为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参与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入住学生的人身、财物安全和学校的财产安全,学校有权对学生宿舍实施安全管理措施,学生必须遵守学校宿舍管理的各项规定(细则见《河南师范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学生在公寓楼内出现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暴力拒绝管理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当场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继续妨碍管理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劝告或者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导致宿舍财产损失或者引起纠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过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且未造成事故的,给予警告处分;引起失火并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包含以下种类:使用或者存放酒精炉(灯)、煤(汽)油灯、液化气等易燃易爆物品;使用或者存放大功率电器设备(电热毡、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烙铁、电水壶以及无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的电器;电饭煲、电磁炉等炊事用电器;吹风机、卷发器可以在学生公寓存放但不准使用);私拉乱接电线,擅自使用应急灯电源;给电动车电池充电;

(四)出现影响公共环境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者,给予警告处分。影响公共环境的行为包含以下几类:在宿舍中豢养宠物;经营食品、烟酒、饮料;制造噪音、拍打球类、播放高分贝音乐等;

(五)私自将床铺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其他违反校纪者,视行为和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酗酒、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在办理请销假或请假期间弄虚作假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私自将校外人员带进学校影响学校正常秩序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四)隐匿、毁弃、冒领或者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五)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擅自涂改学生证、将学生证转借给他人用以购买火车票、飞机票等,将学生证用于抵押,故意损坏学生证、校徽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伪造、涂改证明材料或奖励证书用于评优评先、奖助学金申报等,一经查实,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以任何形式组织、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扰乱校园秩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触犯国家法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学生有涉毒行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触犯国家法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相应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决定、解除与申诉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处分决定的报批程序:

(一)调查。学生违纪行为发生后,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应当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整理相关材料;

(二)学院研究。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学生违纪处理意见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据(学生检查、证明材料、受害人材料等),在发现学生违纪行为5个工作日以内报送学生处;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送者,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处说明;

(三)受理。学院在收到学生处关于《学生违纪处理意见申报表》的反馈意见后,以拟处理意见告知书的形式告知学生处理意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在3个工作日内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生的申辩材料及相关报告供正式作出处分决定前审阅;

(四)学校审批。学生处对学院上报的学生违纪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其中,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处理意见,须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并作出处理决定,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  涉及两个以上学院的学生违纪,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由所涉及的学院会同学生处等相关部门讨论处理意见,报学校审批。

第三十一条  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后,由学生处通知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由学院将学校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在《河南师范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记录单》上签字;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学生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的时间以学生本人签字日期或者送达人员记录日期为准;进行公告的,以公告结束之日为准。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分自学校处分决定书印发之日起生效。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学院、班级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决定是否公布和公布范围。

第三十三条  处分的解除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学生受处分的期间内,其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的取消或降级等,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处分到期,按学校规定的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一)纪律处分的期限:

警告、严重警告的期限为从处分决定正式生效日起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的期限为从处分决定正式生效日起12个月;受处分的毕业班违纪学生,其处分期限可视情节减至毕业日(结业日)止,原则上处分期限不得少于1个月;

(二)解除处分程序:

受到处分以后有明显进步表现的,没有再次受到处分的学生,到相应的处分期限以后,经本人申请,学院进行审核,学校进行审批予以解除。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  对处分决定的申诉:

(一)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按照《河南师范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四)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五)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书面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河南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章    

第三十五条  对我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校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关办法,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施行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