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师范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0-07-07 浏览次数: 24

 

中共河南师范大学委员会文件

 

校党字2018114

 


中共河南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

河南师范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直各单位:

《河南师范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河南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81024


河南师范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试行)

 

按时向党组织缴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健全专人管、足额收、及时缴、定期查的工作机制,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我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基数的确定。

1、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

2、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应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3、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党费计算基数。

4、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5、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

第三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

1、在职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l%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四条  学生党员以及没有经济收入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五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党支部研究同意,报请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相关材料上交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七条  党员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正式组织关系不在我校且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并参加我校党组织活动的“流动党员”,可以持证向参加活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第八条  对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我校的学生党员,仍向我校保留组织关系的党支部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第九条  各支部每年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组织关系新转入的党员,以转入当月核定的党费数额为准,当年内不变。

第十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500元以上的党费,由党员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加盖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印章后,单独报送党委组织部。

第十一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教育党员主动、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并定期进行检查。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四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12月底将本单位《党员缴纳党费明细表》(见附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二、党费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六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七条  在遵循上述党费使用五项基本原则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使用党费,必须经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十九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在留存党费中向党支部划拨一定额度,主要用于订阅党报党刊、开展支部活动。

第二十条  严格党费使用审批手续。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凡一次性支出超过5000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预先申请,申请报告应写明用途和预算,经校党委组织部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报销单据要有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签字,由校党委组织部审核签批。报销经手人只限各单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三、党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党费由校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建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党支部要指定专人负责党费的收缴工作,如人员变动及时做好交接。

第二十二条  党员每月在“主题党日”当天向所在支部缴纳党费,支部汇总后交所属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于20日前将党员缴纳的党费交到党费专用账户(开户行:工行牧野支行,户名:中共河南师范大学委员会组织部,账号:1704020329064027958)。

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月20-25日到校党委组织部领取党员缴纳党费收据。

第二十三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按照上级规定,每年6月底、12月底,按全校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0%上缴河南省委高校工委。

第二十五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做好党费收缴统计工作,保存好党费收缴存根。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河南师范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810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