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师范大学教职工外诊须知
发布时间: 2020-10-21 浏览次数: 1234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学校公疗规定以及外诊报销审核情况,现将外诊有关问题汇总提示如下:

1.因校医院条件所限需要外诊(外购药品)的,必须履行转诊手续:医生提出外诊(外购药)申请并经院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外诊(外购药),外诊限经批准的本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因病情需要转外地就医的,必须先行办理转诊手续并经院长批准。急诊患者须及时到校医院补办转诊手续,并提供急诊医院证明。经批准外购药品的,需在公立医院购买并提供明细清单(或处方)。特殊情况须在药店购买药品的,须经院长批准,报销须提供正规发票并附药品明细清单。

2.外诊报销门诊医疗费用时,须提供用药明细清单(或处方)、检查结果报告单等;住院费用报销须另附出院证明、住院费用总清单。

3.外诊住院患者,因病情需再次转诊,必须由所住医院出具证明,提出转诊申请,由校医院院长审批。

4.在外地因公出差、学习、探亲时突发急症的患者,须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报销须提供相应的外出证明、诊疗明细清单及相关疾病证明。如需连续诊治或住院治疗,须及时与校医院联系,病情稳定后回指定医院医治。否则,不予报销。

5.长期在外地居住的离退休职工,就诊须在长期居住地公立医院就诊,并提供就诊明细清单。特殊情况须在药店购买药品的,须经院长批准,报销须提供正规发票并附药品明细清单。否则,不予报销。

6.无外诊介绍单或院长签字批准以及手续不全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7.报销参照《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暨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试行)》执行。

8.进口药品(包括进口原料国内分装)原则上不予报销。无国产同类药品而患者必须的,需凭医院诊断证明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使用。

请各位老师严格遵守,以免影响报销。未尽事项,请咨询校医院。联系电话:332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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