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

新乡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1-13浏览次数:63


新乡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一、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已参加职工医保或已在异地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不得重复参加本地居民医保)。包括下列人员:

(一)农村居民;

(二)城镇非从业居民;

(三)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以下统称大中专学生);

(四)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缴费标准、时间和待遇享受期

(一)缴费标准:202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为400/人。

在每年的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开始前已经认定和集中征缴期动态新增的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的,其参加困难身份认定地的居民医保时,个人仅缴纳扣除资助参保金额后的剩余部分,实行差额缴费参保,对全额资助参保对象实行免征代缴。

(二)缴费时间:2025929日—20251231日。请按照缴费时间完成缴费,以免影响个人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待遇保障期:202611日—20261231日。

2025年起,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其中,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保1年,原则上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参保人员可通过缴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多缴纳1年可减少1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修复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三、信息采集与缴费

(一)对已办理医保参保登记的城乡居民,本人核对信息无误后(尤其要注意参保地点是否正确),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缴费。

1.微信“河南税务”公众号缴费:微信搜索“河南税务”公众号,添加关注后点击“微服务—社保费缴纳—首次实名登录—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按照提示,进行缴费。

2.通过“支付宝”缴费。登录支付宝,搜索“河南税务”,进入河南税务小程序,选择“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按照系统提醒点击“下一步”完成缴费。

3.通过“豫事办”缴费。登录支付宝,搜索“豫事办”,点击“社保缴费”,完成认证后,选择业务类型为“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按照系统提醒点击“下一步”完成缴费。

4.通过“电子税务局APP”缴费。安卓手机应用市场或苹果商城搜索“电子税务局”APP下载并登录后,找到“办税”模块“社保业务”中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缴纳”,按照系统提醒操作完成缴费。

5.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缴费。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首页中“热门服务”-“社保费业务”-“费款缴纳”找到“社保费申报”模块中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缴纳”,按照系统提醒操作完成缴费。

6.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各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的集中代办点通过河南税务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办理缴费。

7.偏好银行缴费的居民也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就近到有代收资质的12家商业银行网点(如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中原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郑州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或通过银联(云闪付、全民付等)办理个人缴费。

8.还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参保地办税服务厅缴费。

9.为方便广大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发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的“互助共济”功能,河南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为本省范围内参保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缴纳居民医保费。可按以下步骤操作:

 ①打开支付宝/微信一搜索“河南税务:小程序一登录授权一依次选择社保缴费一职工个人账户代缴居民医保费。

 ②进入功能模块,按照系统提示操作,点击“职工代缴居民医保费”认真阅读系统弹框提示承诺书内容,确认后点击'确定”。

 ③确认承诺内容后,进行“(居民)证件号码”填写:在“居民信息查询”处填写居民证件号码后,点击“居民查询”按钮,系统自动查询出居民信息。

 ④填写“代缴年度(2026)”、“代缴关系”、“联系电话(手机号)”等信息并点击“保存”。

 ⑤点击“保存”后,将打开“签署承诺书页面:查看承诺书内容,点击“承诺书签署”按钮,在签署页面存在“返回“签署”及“预览”按钮可对签名信息进行调整,签署后完成申请确认并保存;⑥登录“河南医保”小程序查看账户变动一明细查询,查看个人账户是否扣减。

(二)已办理过医保参保登记但参保信息有误的(一是与当前参保地信息不符;二是基础信息有误),以及未办理过医保参保登记的城乡居民。应先到本人所属行政村或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信息采集。信息采集后按照以上方式进行缴费。

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可享受的待遇:202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1.住院医疗待遇:2026年度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如下:


类别

医疗范围

起付标准(元)

报销比例

乡级

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机构)

150

90%

县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

400

80%

市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

600

80%

三级医院

1200

1200-400053%  

4000元以上72%

省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

600

600-400053%  

4000元以上72%

三级医院

2000

2000-700050%

7000元以上68%

省外


2000

2000-700050%

7000元以上68%





14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2.参保居民生育医疗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孕产妇住院分娩,住院医疗费实行定额支付。定额标准为:自然分娩1000元,剖宫产2000元。实际住院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支付。

3.居民医保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及待遇:门诊慢性病为35种,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80%,实行定点治疗、月限额封顶管理。

4.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病种:

重特大疾病住院病种33种,填表申请,登记备案,定点就医,不设起付标准,按比例报销,县级80%,市级70%,省级65%

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7种,定点医疗机构填表申请,登记备案,定点就医,不设起付标准,按比例报销,终末期肾病(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比例为85%,其余门诊病种为80%

门诊特定药品302种(全省统一),定点医疗机构填表申请,登记备案,定点就医,不设起付标准,按比例报销,报销比例为80%

5.门诊统筹待遇。2026年度报销额度为400元。


类别

起付标准(元)

报销比例

基层定点医疗机构

0

60%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

50

50%

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

50

40%

一天(自然日)内在同一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多次就诊的负担一次起付标准。

6.80岁以上老人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保障对象为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出院时年满80周岁的人员。参保高龄老人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在现行政策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95%

(二)意外伤害住院备案

参保居民因意外伤害(无第三方责任人)住院治疗,参保人员住院时填写《新乡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住院无第三方责任人登记表》、《新乡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住院报销个人承诺书》,定点医疗机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留存备案。

(三)异地就医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参保缴费后,可通过现场、国家医保APP等渠道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异地居住备案。备案后在居住地异地就医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实现联网直接结算。

异地转诊转院人员,按规定在本市具有转诊转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转院手续后,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办理电子转诊,可实现在异地就医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直接结算,其住院费用按规定降低10个百分点报销。未按规定办理转诊、登记备案手续到参保地外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急诊、精神病除外),其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报销。

(四)门诊慢性病鉴定

1.申报条件

凡参加新乡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缴费的参保居民,本人患有新乡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之一的均可申报。如同时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符合病种规定的疾病,应由本人选择一种主要治疗的疾病进行申报。

2.申报时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为随时申报。

3.申报方法

慢性病申报渠道一共3个。分别为:手机端、电脑网厅端、医院端。

4.申报流程

1.手机端申报:可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关注“河南医保”公众号,注册、登录后,点击“我要办”-“门诊慢性病服务”即可,页面分本人申报与亲属代申报模块。

 ①.如果是本人申报,可选择“门诊慢性病个人申报”模块,页面内标红色“*”的为必填项,根据页面显示要求,填写信息并上传病历资料,仔细核对申报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即可完成申报。

 ②.无智能机的老年人和儿童申报,可选择:“门诊慢性病亲属代申报”模块,输入申请人信息,页面内标红色“*”的为必填项,根据页面显示要求,填写信息并上传病历资料,仔细核对申报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即可完成申报。     

2.电脑网厅申报:在电脑上搜索“河南省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进去之后点击扫码登录,首次登录需要实名认证。按以上手机端申报流程操作即可。

3.医院端申报:患者可携带病历资料就近到门诊慢性病定点医院的医保办,由医保办工作人员通过院端协助申报。具体申报流程可在“新乡医保”微信公众号或新乡市医疗保障局官网“政策文件”中查看。

五、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待遇

城乡居民患病花费较高的,在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1万元以上的部分,可以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大病保险按以下标准给予报销:

1.1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报销60%

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0%

一年最高可报销到40万元。

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行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等倾斜保障政策。

2025年起,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一年,适当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对当年基金零报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次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连续参保激励和零报销激励每次分别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8万元。居民发生大病保险报销并使用奖励额度后,前期积累的零报销激励额度清零。断保之后再次参保的,连续参保年数重新计算,前期积累的连续参保激励大病保险额度继续保留。

六、医疗救助待遇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一)特困人员;

(二)低保对象;

(三)返贫致贫人口;

(四)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五)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六)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医疗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纳入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医疗救助
对象

医疗救助

住院救助

门诊救助

门诊、住院共用年度救助累计限额

倾斜救助

其他

起付线

救助标准

起付线

救助标准

起付线

救助标准

年度救助限额


特困人员

不设起付线

90%

不设起付线

50%

30000

救助金额达到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经三重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超过14000元以上的部分

60%

10000

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
一单制”结算
经基层首诊转诊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在市域内实行“先诊疗后付费”

低保对象

70%

返贫致贫
人口

70%

低保边缘
家庭成员

2800

65%

30%

10000

/

农村易返贫
致贫人口

2800

65%

因病致贫
重病患者

7000

65%


七、联系电话

区域

医保经办电话

区域

医保经办电话

市 区

3912393

经开区

3675032

红旗区

3690629

卫滨区

2066351

牧野区

3069658

凤泉区

3918517

高新区

3539957

获嘉县

7150681

辉县市

6231565

原阳县

7586398

卫辉市

4484590

延津县

7628232

长垣市

8110106

封丘县

8293666

新乡县

5085073

平原新区

7551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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