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河南师范大学研究生纪律处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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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师范大学研究生纪律处分管理办法(试行)

校研字[2017]6


2017821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研究生立德树人成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弘扬“明德 正学 倡和 出新”的校风,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根据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校学生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应给予纪律处分者,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轻微者,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条 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处分享有申诉权。

对处分有异议者,可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种类: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七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1年。

1.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明显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坚持不改或者另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毕业班学生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者,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必须给予留校察看者,可酌情减期。

第八条学生违纪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由违纪者赔偿经济损失并负担医疗费用。

处于处分期限内的学生,其奖励、奖学金等评选资格按奖励、奖学金等评审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学生在校期间违犯学校纪律,在其毕业以后学校才发现的,不再处分,但可以将其违纪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1.主动交待本人的违纪问题并及时改正的;

2.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问题的;

4.受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的;

5.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1.违犯本办法第三章两条或者两款以上的;

2.违纪后无悔改表现或者无理纠缠的;

3.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

4.有意包庇其它违纪行为的;

5.相互串供、订立攻守同盟、伪造、销毁、隐匿证据、隐瞒真相、诬陷他人的;

6.组织或者策划违纪行为的;

7.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8.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9.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调查行为的;

10.在校学习期间第二次违纪应受处分的。

第三章违纪行为与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有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破坏学校稳定和社会稳定,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侮辱和诽谤他人,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书写、张贴、散发非法宣传品,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组织或者带头参加各种非法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组织或者带头罢课、静坐、绝食,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利用各种媒介出版、复制或者传播非法刊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6.组建或者参加非法组织或者邪教组织,经教育,能够改正或转化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拒不改正或者拒绝教育,坚持错误立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7.其他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现代通讯工具等各种媒介或以其它方式实施下列行为者,视情节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未经批准,擅自开设代理服务器或者盗用他人公共信息者,如网络上网账号、密码等,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发恶意攻击信息、信息垃圾、谣言、虚假信息,或者侵犯他人荣誉,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发布恶意信息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3.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以及商业秘密或者侵犯他人隐私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4.盗窃、挪用电子货币者,或者借助网络实施诈骗者,或者通过电子商务实施诈骗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5.故意登录非法网站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建立、制作、维护非法网站或者为其提供支持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6.诋毁、损害国家机关和学校声(信)誉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声(信)誉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7.宣扬邪教、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吸毒、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者,视情节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者;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2.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破坏计算机软件或者硬件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3.盗用他人IP地址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盗用服务器IP地址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蓄意攻击或者扫描服务器及各种网络设备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因触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而受到司法或者公安部门处罚者,视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被处以警告的,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被处以罚款的,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因同一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司法或者公安部门两项以上处罚者,依最重处罚结果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盗窃、诈骗、勒索、抢夺、抢劫、纵火者,除追回赃款、赃物,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盗窃者,(1)价值在500元以下,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2)价值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3)价值2000元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诈骗者,(1)价值在1000元以下,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2)价值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3)价值5000元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未直接作案,但为作案提供消息、工具或者知情不举,进行掩盖,提供伪证,参与窝赃、销赃、分赃等活动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3.因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火灾等安全事故或者纵火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除分;

4.勒索、抢夺、抢劫他人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损坏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下,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损坏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3.损坏图书馆书籍、报刊者,除按图书馆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打架、群殴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者,视行为和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打架者:(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伤及他人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2)持械打人,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3)打群架为首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4)先动手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2.伪证、毁证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3.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4.为他人打架提供工具未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5.策划、挑拨、教唆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在日常交往中,行为不检点、有损害研究生形象、学校荣誉或者国格行为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或者擅自离校,经教育仍坚持错误,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旷课达15学时或者擅自离校达3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达25学时或者擅自离校达5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达35学时或者擅自离校达7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达50学时以上或者擅自离校超过7天但在10天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学时数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擅自离校每24小时计为1天(不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二条在考核中违反考场纪律或者作弊者,视情节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作弊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3.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办理假证件、伪造、涂改票证、转借证件者,视情节和行为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参与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住宿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未经允许擅入异性宿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违章使用电器、灶具,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3.拒绝管理,或者妨碍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者,给予警告处分;刁难、谩骂或者殴打管理人员,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4.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劝告或者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导致宿舍损失或者引起纠纷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五条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对其他违犯校纪者,视行为和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酗酒、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私自将校外人员带进学校影响学校正常秩序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3.隐匿、毁弃、冒领或者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4.在办理请销假或请假期间弄虚作假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5.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6.擅自涂改学生证、将学生证转借给他人用以购买火车票、飞机票等,将学生证用于抵押,故意损坏学生证、校徽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7.伪造、涂改证明材料或奖励证书用于评优评先、奖助学金申报等,一经查实,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8.以任何形式组织、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扰乱校园秩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触犯国家法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9.学生有涉毒行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触犯国家法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相应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处分的决定与申诉

第二十八条对违纪的学生,多做说服教育工作。处理时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处分决定的报批程序:

1.调查。学生违纪行为发生后,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应当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整理相关材料;

2.学院研究。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学生违纪处理意见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据(学生检查、证明材料、受害人材料等),在发现学生违纪行为5个工作日以内报送研究生院;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送者,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院说明。

研究生院接到学院报送材料之后,应当将拟处理意见告知违纪学生或者其代理人,若有异议,违纪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告知日后2个工作日以内到研究生院进行陈述和申辩。

3.学校审批。研究生院对学院上报学生违纪材料进行审核,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在5个工作日以内做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其中,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涉及两个以上学院的学生违纪,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由所涉及的学院会同研究生院讨论处理意见,报学校审批。

第三十一条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后,由研究生院通知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由学院将学校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在《河南师范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记录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两位证明人签字,送达人员记录在案,视为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学生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的时间以学生本人签字日期或者送达人员记录日期为准;进行公告的,以公告结束之日为准。

第三十二条对学生的处分自学校处分决定书印发之日起生效。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学院、班级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决定是否公布和公布范围。

第三十三条 处分的解除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学生受处分的期间内,其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的取消或降级等,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处分到期,按学校规定的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1.纪律处分的期限:

警告、严重警告的期限为从处分决定正式生效日起6个月;

记过、留校察看的期限为从处分决定正式生效日起12个月;

已列入当年就业生源计划的学生的处分期限减至毕业离校日终止。

2.解除处分程序:

受到处分以后有明显进步表现的,没有再次受到处分的学生,到相应的处分期限以后,经本人申请,学院进行审核,学校进行审批。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 对处分决定的申诉:

1.受到处分的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10日内按照《河南师范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不服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15日内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2.学生在超过申诉期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

3.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学生处分决定书和解除处分材料装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受到处分后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可以在学生毕业前出具写实性鉴定,经研究生院审核,装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六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处分决定书送达后5个工作日以内办理完毕离校手续,其善后问题参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提出申诉者,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持原决定的,应当在申诉处理决定送达后3个工作日以内办理完毕离校手续。

凡无理取闹,拒不离校者,学校可采取强制措施,令其限期离校。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都包括本数在内,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中,凡与本办法的相关内容不一致者,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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