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河南师范大学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项目实施与管理办法(师大研〔2022〕6号)

时间:2022-06-20浏览:1299设置

河南师范大学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项目

实施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文件精神,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我校特设立河南师范大学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项目。为规范项目实施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项目(以下简称创新项目)旨在提高我校研究生科研创新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着力培养具有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心、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第三条 创新项目的评选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采取“自主申请、择优资助”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项目实行“单位推荐、限额申报”,创新项目每年立项数量参照当年相关通知。

第五条 研究生院每年定期集中受理创新项目的申报。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1-2年,最长不得超过2年(申请延期结项的博士研究生除外)。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必须是我校在籍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

(二)申报项目要紧紧服务国家和地区战略需求,开展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研究目标明确,立项依据充分,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及实验方案先进可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清晰,研究内容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已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实践条件,研究、实践方案切实可行;预期成果切合实际;经费预算合理,研究时间能够保证。

(三)自然科学类项目博士、硕士分别资助11000元、7000元,人文社科类项目博士、硕士分别资助8000元、4000元。创新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拨款、社会资助等。

(四)每位研究生在读期间最多只能获得一项创新项目资助。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根据所学专业和研究方向,填写《河南师范大学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

(二)导师应指导研究生申报,但不得代为申报。导师需就申报人的业务基础、研究能力、科研态度、研究或实践条件以及研究项目的前瞻性、创新性、可行性、研究成果形式等方面进行论证,并在《申报书》上签署意见,报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审核。

(三)各培养单位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按照申报限额择优推荐。

(四)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对项目的研究目标、立项依据、创新状况、技术路线及实验方案的可行性、研究基础和实验条件等进行评审,并对项目资助与否给出意见。

第八条 研究生院依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计划资助的研究项目与资助金额。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研究生院负责向项目申报人下达项目立项通知书。项目负责人在接到立项通知后15日内,根据通知书规定的资助经费,签署《河南师范大学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项目责任书》。逾期未签署且未说明原因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条 项目的整个研究工作进度主要由项目负责人安排。项目立项后,整个项目研究期间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

第十一条 项目一经立项,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列明的研究内容、项目期限等内容开展研究工作。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创新项目资助经费由研究生院统一监管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从资助经费中提取管理费用,不得发放绩效工资、劳务费,不得用于招待费、购置生活用品等与研究内容无关的开支。创新项目资助经费使用范围及要求如下:

(一)科研业务费:1.测试、计算、分析费;2.高水平论文版面费、学术会议会务费;3.旅差费:调研应有调研报告(调研报告需导师签字,所在培养单位盖章),参加学术会议应有主办方的会议通知;4.资料费:购置项目研究所需的书籍、资料须经导师审核,并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录入,经资产审核后方可报销(应附有经销商盖章的书籍发票和清单),由导师统一管理。与项目无关的书籍、资料不予报销。

(二)实验材料费:1.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的购置费;2.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3.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

(三)小型实验器材、工具购置费:设备单台(件)价值最高不得超过资助经费总额的20%,不得购买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和照相器材,不得购买与项目研究无关的电子产品。

(四)办公用品(包括办公耗材)购置费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20%;打印、复印费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0%。

第十三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如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将取消对该项目的资助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在立项后可报销经费总额的30%,中期检查合格后可报销经费总额的30%,结项验收通过后可报销剩余经费。

第五章  中期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研究期限过半需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内容包括:

(一)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投入项目研究和指导教师实际指导投入的工作量。

(二)项目进展情况及阶段性研究成果。

(三)项目实施的科研条件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检查方式

(一)项目负责人需填写《河南师范大学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项目中期检查报告》。

(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自行组织开展中期检查,并提交中期检查报告。

(三)研究生院对各中期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和反馈。

第十七条 研究生院可对具有以下情况的项目做出中止甚至撤销决定:

(一)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

(二)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或能力的。

(三)项目负责人因长期出国、转学、转专业(转入专业与项目不相关)或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课题的。

(五)其他原因导致项目研究已无法进行的。

第六章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预定的研究任务,并取得预期成果后应及时结项:

(一)博士研究生

科研成果要求须高于《河南师范大学申请博士学位科研成果要求》(师大研〔202113号)及各学院(部)补充规定。

(二)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

    取得的科研成果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发表学术论文:人文社科类须在CSSCI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及以上刊物发表1篇学术论文;自然科学类须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发表2篇或者在中科院最新SCI二区以上收录期刊发表1篇学术论文;

2)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限前7名),或者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及以上(一、二等奖限前5名、三等奖限导师外第一完成人);

3)公开出版学术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4)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2名)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

(三)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取得的科研成果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满足学术学位研究生任一结项条件;

2)在专业性各类综合(限前2名)或单项竞赛中,获得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3)参与撰写的案例入选国家专业学位案例库(限导师外第一);

4)完成高质量的调研报告并被县级以上政府采纳;

5)研究成果为行业部门(须为县处级及以上企事业单位)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效益证明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项目资助取得的研究成果应为独著、第一作者、导师或导师组(限1人)外第一作者,第一单位为河南师范大学。研究成果须在显著位置标注“河南师范大学科研与实践创新项目资助”字样。

第十九条 延期结项(限博士研究生)

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结项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延期结项申请,于每年结项之前经所在培养单位审核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原则上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逾期未提交延期申请表或无故未完成项目者,视其自行终止项目。申请延期结项的项目,结项要求以学校下一年的结项通知和要求为准。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河南师范大学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项目结项报告书》,并附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由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进行结项验收。对于结项通过的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发放结项证书,结项未通过的项目则停止经费资助。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项后,鼓励项目在此基础上继续开展相关研究,争取申报更高层次的科研项目和参加相关的科研活动。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导师应认真指导申报创新项目,指导项目负责人依照本办法的要求开展研究项目立项、项目中期检查及结项验收工作,监督项目负责人规范、节约使用项目经费。项目到期未批准结项的,该项目负责人的导师所指导的其他研究生2年内不得申报该项目。

第二十四条 创新项目负责人所在培养单位要对研究计划实施所需的人力、物力和工作时间等条件给予支持,督促项目负责人及导师完成项目研究,严格遵守有关项目管理、经费管理等各项规定。项目到期未批准结项的,则相应减少该项目负责人所在培养单位下一年创新项目立项数量。

第二十五条 创新项目形成的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归河南师范大学所有。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河南师范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资助管理办法(试行)》(校研字〔2011〕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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