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河南师范大学出资设立 河南师范大学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河南师范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第四条  公司住所: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建设路134号院文轩楼二楼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教育咨询服务(不涉及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住房租赁;非居住房产租赁;柜台、摊位出租;科技中介服务;办公用品销售;办公服务;餐饮管理;酒店管理;日用百货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物业管理。


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需经行政许可的项目,应依法向许可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300 万元人民币,并于2030年3月18日前到位,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名称为 河南师范大学,住所为 新乡市建设东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410000415803059H 。

第十条  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股东 河南师范大学,认缴的出资额为 300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到位时间为:2030年3月 18日前。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缴付出资,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二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兼经理为 法定代表人 ,由股东任命。执行董事任期 三 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七条  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任命。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十九条  监事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任命产生,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叁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二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股东因转让股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50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九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决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书面决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股东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 叁 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2020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