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公示制的意见

发布者:组织部    发布时间:2010-11-22    浏览次数:1847

              (2004年1月8日·豫组〔2004〕6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员队伍建设,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增强党的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就在全省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公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的重要意义
       发展党员,是党的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严把党员发展入口关,是保证党员质量的关键环节,对于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具有重要作用。发展党员实行公示制度,就是将拟吸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或拟转正的预备党员的有关情况,通过一定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公布,广泛听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再正式决定是否吸收为预备党员或转为正式党员。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公示制度,有利于贯彻党章关于发展党员“要注意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的要求,充分发扬民主,加强群众监督,增强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防止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不正之风;有利于党组织在更大范围内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更全面、更准确地掌握和了解公示对象的政治思想和工作情况,减少失察和失误,真正把符合条件、群众公认的优秀分子及时吸收入党,提高新发展党员的质量;有利于扩大党的影响,使党外群众在参与发展党员工作中接受教育,提高对党的认识,主动向党组织靠拢,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二、正确把握发展党员公示制的操作规范
       各级党组织在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中要坚持党性原则,严格操作程序,规范公示内容,把握好公示时间,确保取得时效。
       (一)公示的对象与范围:公示的对象为拟吸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和拟转正的预备党员。公示的范围一般是公示对象所在单位(村)。
       (二)公示的时间与期限:发展对象的公示时间应在支委会讨论之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吸收为预备党员之前;预备党员的公示应在预备期满、本人写出书面转正申请、经支委会讨论之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之前。公示期限一般为7天。
       (三)公示的方法与形式:发展党员的公示工作应在上级党委的领导下,由拟公示对象所在的党支部(党总支)负责实施。要从本行业、本单位实际出发,坚持实效性、广泛性和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公示。农村可利用村务公开栏、群众大会等形式进行公示;机关、社区、企事业单位可利用政务、厂务公开栏、宣传栏、张榜等形式进行公示。
       (四)公示的程序与内容:公示程序分四个步骤:(1)党支部研究确定拟公示对象后,以一定方式公示;(2)受理群众意见;(3)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调查核实结果;(4)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决定是否发展或转正,并予以公布。发展对象的公示内容一般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工作单位(村)及职务、申请入党时间、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培训情况、计划生育情况、政审情况、受奖惩情况。预备党员的公示内容一般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工作单位(村)及职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或延长预备期的时间、预备期间受奖惩情况。
        三、认真做好群众反映意见的调查处理工作
        对群众反应问题的调查处理,是实施发展党员公示制的关键环节。要从实际出发,为群众反映意见、参与监督提供方便。公示期间,党支部应设专门信箱和接待场所,有条件的要设立专用电话,并指定专人负责接待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对群众署名来电来信或当面反映的问题,一般要逐件调查核实。对群众匿名反映的问题,要做具体分析,性质严重、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也要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工作要深入细致,注意方法。具体调查核实工作,属于公示对象个人的问题,由实施公示的党支部负责进行;属于党支部和党务工作者的问题,由上级党组织派人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工作,要走群众路线,把问题查准、查清,但要注意尽量控制调查范围,防止跑风漏气,做好保密工作。既要注意保护反映情况的群众,防止出现打击报复;又要注意保护公示对象,反对诬告和无理纠缠,防止在正式结论前将问题扩散,给公示对象造成不良影响。
        对调查核实的结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①所反映的问题与事实不符或查无实据的不影响公示对象发展或转正。②属于一般性缺点、不足,不影响发展入党的,按预定方案进行,并在公示后由党支部指定专人同公示对象谈话,指出存在的问题,明确努力方向,责其限期改正。③对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应不予发展或转正。④对反映问题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应暂缓发展或转正。暂缓发展或转正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三个月内仍未查实的,由公示对象做出负责的书面情况说明,经支委会研究认为不影响的,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表决。是预备党员的,可在预备期内进一步考察。此后,如经查实问题属实的,要从严处理。⑤对群众反映在发展党员中搞不正之风、弄虚作假,把明显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拉入党内的,一经查实,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切实加强对党员发展公示制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发展党员公示制工作,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组织部门要加强具体指导,精心组织实施,加大督察力度,真正把发展党员公示制落到实处。要加强对基层党务工作者的业务培训,使其能够正确掌握发展党员公示制度的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水平,保证公示质量。
       要进一步增强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自觉性。不能因实施公示而简化发展党员工作原有的程序和办法,也不能用公示制代替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要严格按照党章和《细则》的要求发展党员,进一步提高各个环节的工作质量。
       要通过多种形式做好对群众的宣传发动工作,使群众了解公示制,关注公示制,积极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要注意加强对群众的教育,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群众以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公示对象,促进发展党员公示制工作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