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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丢失如何赔偿?

时间:2017-11-10 浏览量:2923

所借书、刊遗失,可购买原版本的书、刊进行赔偿;若购买不到,按如下规定赔偿: ① 普通图书:按图书出版时间计算赔偿倍率。5年以内(含5年)按图书原价的3倍赔偿;6至10年(含10年)按图书原价的5倍赔偿;11年至15年(含15年)按图书原价的8倍赔偿;15年至20年(含20年)按图书原价的10倍赔偿;21年以上的图书按20倍赔偿。 ② 珍贵图书:视具体情况估价赔偿。 ③ 成套多卷本图书:丢失套书中的任一册,按全套价格及出版时间核算赔偿倍率,且赔偿后读者不得索要其它未丢卷册图书。 ④ 丢失期刊报纸:当年出版期刊,丢失一期按全年定价赔偿;合订本期刊按刊价及出版时间,参照图书赔偿办法处理(注释:1、不足1元的书、刊,一律以1元为计算单位进行赔偿;2、赔偿书、刊者每册需交2元加工费)。 ⑤ 遗失书刊赔偿后,如果读者在一个月内又找回原书、刊或购买到同样版本的书、刊,可凭书、刊与赔款发票到图书馆总服务台退还赔款。 ⑥ 丢失书、刊后,若购买新书赔偿,可限期一个月不作超期处理;若找回并归还原书、刊,仍按原来期限进行超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