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师范大学关于人才待遇的规定

发布者:高会恩发布时间:2014-07-27浏览次数:4204

   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才市场供求关系,本着充分体现人才价值,吸引和稳定各类人才,提高办学层次和办学效益的指导思想,对人才待遇做如下规定:

一、待遇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聘期内,除享受国家工资外,年岗位津贴100万元;提供200㎡左右的住房或60万元住房补贴,30万元安家费;对非实验性理科提供500万元科研启动费,对实验性理科及工科提供1000万元科研启动费;安排助手,提供办公用房,协助建设实验室;安置配偶工作,解决子女的入学入托问题。
    (二)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才
    聘期内,除享受国家工资外,年岗位津贴50万元;提供l60㎡左右的住房或50万元住房补贴,20万元安家费;对文科及非实验性理科提供200万元科研启动费,对实验性理科及工科提供300万元科研启动费;安排助手,提供办公用房,协助建设实验室;安置配偶工作,解决子女的入学入托问题。
    (三)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才、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人员
聘期内,除享受国家工资外,年岗位津贴30万元;提供l20㎡左右的住房或35万元住房补贴,15万元安家费;对文科及非实验性理科提供100万元科研启动费,对实验性理科及工科提供150万元科研启动费;安排助手,提供办公用房,协助建设实验室;安置配偶工作,解决子女的入学入托问题。
    若校内教师达到以上(一)、(二)、(三)所列人才标准的,不再享受安家费,住房面积达不到对应标准的,学校按照当年新乡市经济适用房平均价格标准,对住房面积差额进行一次性货币化补贴,其他待遇均对照享受。
    (四)河南省特聘教授
    聘期内,除享受国家工资外,年岗位津贴12万元;提供不低于100㎡的住房或30万元住房补贴,10万元安家费 (校内应聘上岗的教授,学校不再提供另外的住房和安家费,一次性发放5万元补贴);对文科提供30万元科研启动费,对理科及工科提供50万元科研启动费;安排助手,提供办公用房,协助建设实验室;安置配偶工作,解决子女的入学入托问题。
    达到以上所列人才标准同等水平的其他高层次人才的待遇及其他未尽事宜,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一事一议。
    (五)校特聘教授
    聘期内,除享受国家工资外,校特聘教授一级岗年岗位津贴8万元,校特聘教授二级岗年岗位津贴6万元。提供l00㎡左右的住房或30万元住房补贴,5万元安家费 (校内应聘上岗的教授,学校不再提供另外的住房和安家费,一次性发放3万元补贴)。对文科及非实验性理科提供不低于l0万元科研启动费,对实验性理科及工科提供不低于30万元科研启动费。安置配偶工作,解决子女的入学入托问题。
   (六)引进的国内外博士(后)毕业生
    1.住房补贴及科研启动费
    住房补贴:具有中级及以下职称的博士16万元,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博士18万元,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博士20万元;住房补贴按照比例逐年发放,第一年发放30%,以后每年发放10%,在校外购买住房的,持购房协议或合同,可一次性支取全部住房补贴。
    科研启动费:文科5万元,理科8万元,工科10万元(以项目申报方式领取,按照学校科研启动费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相应工作任务)。
    2.低职高聘、过渡住房及子女上学
    专业技术职务可连续五年低职高聘,并享受相应待遇,自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执行,期间专业技术职务发生新的变动,可以享受更高一级待遇,总期限不超过五年(来校后当年设置工作缓冲期,按照所聘岗位职务低一级标准考核工作量完成情况,岗位津贴仍执行低职高聘标准;对于连续两年未能完成当年的工作量任务者,停发一年的岗位津贴)。
    来校报到后,学校提供两年免租金过渡住房,期满后,收回过渡住房或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收取正常租金,夫妻双方均为我校职工的,住房标准按照较高一方享受,一户一套。
学校帮助解决子女在附属学校的上学问题。
    3.配偶安置
    学校鼓励引进人才的配偶在我市自主择业,一般不负责引进博士配偶的工作安置,但对夫妻两地分居(配偶工作单位不在新乡市),生活困难的,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形式对博士配偶进行安置:
    (1)事业编制
    博士配偶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同时博士或配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校予以解决。
    ①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②近五年内主持过国家级项目或获得过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
    ③配偶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④博士所学专业为引进当年,学校确定的紧缺专业,且配偶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2)编制外人事代理
    对于引进的紧缺专业博士,其配偶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且符合学校教辅或管理服务岗位要求的,学校根据校内实际岗位需求情况,对专业对口的,可以优先予以安排,实行人事代理用工方式,参照学校人事代理的相关待遇执行。
    (3)生活补贴
    对于符合上述两种安置方案,博士配偶无固定工作,且学校无法按照上述两种安置方案解决的,学校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上浮20%的标准,提供生活补贴直至其有固定工作(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新引进人才解除聘用协议)时止。
    4.配偶安置时间和程序
    引进人才来校工作1-3年内,经个人申请,校、院考核,并由校学术委员会对其工作业绩情况进行评估,认定引进人才确为品学兼优、学科需要,且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按照上述配偶安置方式进行分类安置。对于未能通过考核评估的,学校不予安置配偶工作,本人可申请解除工作协议(合同),学校不以服务期未满作为审批限制。
    5.配偶安置年龄要求
    申请安置配偶工作的博士,其来校工作当年,配偶年龄一般须符合下列条件:具有正高级职称者不超过50周岁,副高级或博士者不超过45周岁,中级或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者,不超过40周岁。
    (七)定向或委托培养博士
    1.生活补贴:
    紧缺专业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博士,完成与学校约定的任务回校工作的,提供生活补贴5万元。生活补贴按照比例逐年发放,第一年发放30%,以后每年发放10%,确有实际困难的,可由所在学院担保一次性支取全部生活补贴。
    非紧缺专业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博士,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返校工作后,一次性提供生活补贴1万元。
    2.科研启动费:
    紧缺专业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博士,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返校工作后,提供文科5万元,理科8万元,工科10万元的科研启动费(以项目申报方式领取,按照学校科研启动费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相应工作任务)。
    非紧缺专业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博士,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返校工作后,提供文科4万元,理科6万元,工科8万元的科研启动费(以项目申报方式领取,按照学校科研启动费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相应工作任务)。
    3.其他待遇:
    专业技术职务低职高聘、配偶工作安置比照引进的国内外博士(后)相关待遇执行。
    (八)在职申请获得学位博士
    1.科研启动费:文科3万元,理科4万元,工科5万元(以项目申报方式领取,按照学校科研启动费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相应工作任务)。
    2.生活补贴:一次性提供生活补贴1万元。
    (九)硕士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与我校签署工作协议书(聘用合同)来校工作的,学校提供过渡住房。
二、其他规定
    (一)上述博士及以上层次的人员服务期限不少于八年,硕士层次人员服务期限不少于五年。
    (二)凡给予个人的货币待遇均为税前标准。
    (三)若引进人才一人同时符合多项条件者,待遇就高,不重复享受。
    (四)引进人才配偶属于安置性质的(事业编制、编制外人事代理、生活补贴),引进人才住房补贴减半,其他待遇不变。
    (五)引进人才及配偶同属于引进人才的,根据不同情况调整住房补贴标准:双方均为紧缺专业人才的,双方均按原标准享受住房补贴;其中一方为非紧缺专业人才的,非紧缺一方享受原标准住房补贴的80%;双方均为非紧缺专业人才的,住房补贴较低一方(或其中任一方)享受原标准住房补贴的50%。过渡住房只享受较高一方标准,其他待遇可以同时分别享受。
    (六)学校在引进人才来校后一个月内,与之签署工作协议书(聘用合同),上述待遇均需在工作协议书(聘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在签署工作协议书(聘用合同)之后提出的未约定的事项,学校将不再受理。
    (七)在规定的服务年限内,申请解除协议(合同)或调离的,须经学校同意,并结清校内有关手续后(生活补贴按照工作年限予以折抵;科研启动费未使用经费予以收回,已使用经费中除去形成学校固定资产部分,按照工作年限予以折抵;住房补贴按照工作年限予以折抵;交回过渡住房等),学校给予办理离校手续。如已解决配偶工作的,解除协议(合同)或调离时一并离校。
三、附则
    (一)我校职工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并通过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博士,比照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博士待遇执行;在国外只通过学位认证的博士,比照在职申请获得学位的博士待遇执行。
    (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与学校签订协议的,按原协议约定执行。
    (三)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之前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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