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师范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买惠发布时间:2019-04-16浏览次数:3369



中共河南师范大学委员会文件


党字2018108

 



中共河南师范大学委员会

关于印发《河南师范大学处级领导干部

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直各单位:

《河南师范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已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河南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81024

河南师范大学

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符合好干部标准、与学校事业发展相适应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具有推动本单位(部门)改革发展稳定工作能力,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合理使用各年龄段干部。对基本素质好、有发展潜力的年轻干部,要尽早安排到重要岗位上培养锻炼。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全校正、副处级领导干部。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处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应符合各自章程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 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履行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处级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理论政策水平,带头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此外,还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

(二)热爱教育事业,熟悉教育和办学规律,了解教学科研工作,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和职业操守。

第七条 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具有五年以上工龄。

(二)管理岗位人员提任处级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提任处级副职的,应当在下一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专业技术人员直接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提任处级正职的,应当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博士学位;提任处级副职的,应当担任三年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博士学位。

(三)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新提任处级领导干部或者换届时续任处级领导干部的,年龄一般应能任满一个届期。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八条 处级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对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群众公认、实绩突出的优秀年轻干部,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破格或越级提拔,破格或越级提拔干部应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并且报经上级组织部门同意。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要求和第七条第六项规定的资格要求。试用期未满或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连续破格提拔;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三章 动议

第九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处级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条 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处级领导班子运行情况和配备需求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一条 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后,提交书记办公会议讨论酝酿。根据酝酿情况,形成工作方案,报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二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 处级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民主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票。

处级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一般分学校和干部所在单位两个层面。学校层面的推荐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一般由校、处级干部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干部所在单位层面的推荐会由党委考察组负责,学院一般由全体教职工参加,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主持;党政职能部门参加推荐的人员范围由党委组织部根据相应职位的岗位职责、性质和工作要求,按照代表性、知情度和相关性原则,适当扩大、合理确定,会议由部门正职主持(有党政两个“一把手”的部门,由书记主持)。

会议推荐时,参会人数需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学院一般谈正科级以上干部、正高职称人员(代表)等。党政职能部门一般谈部门全体人员,对于人数不足10人的部门,原则上由党委组织部根据相应职位的岗位职责、性质和工作要求,按照代表性、知情度和相关性原则,适当拓展谈话范围;对于人数较多的部门,也可将谈话范围减缩至科级以上干部和部分干部职工代表。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和综合分析;

(四)向学校党委常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四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参照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的,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组织部建议和学校党委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十五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党委组织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所推荐人选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六条 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干部人选,可以由学校党委或者党委组织部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察

第十七条 考察对象由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确定。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票取人。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能提拔的。

本条第四项所涉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列为考察对象的,在符合《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中组部有关答复意见的同时,须报经上级组织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考察,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要突出德的考察,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作风考察,强化廉政情况考察。延伸家庭情况考察。

第二十条 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三)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查阅档案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延伸考察。

(四)在考实考准的基础上,形成综合考察报告。

(五)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和组织部负责人听取考察汇报后,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研究提出初步任用建议方案,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二十一条 考察处级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科级干部、高级职称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同时,应当听取分管或联系校领导、纪检监察部门和基层党组织的意见;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征求党委统战部和所在党派负责人以及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核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

第二十二条 考察处级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应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以及民主推荐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由三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由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并做出任免决定。

第二十五条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汇报、充分发表意见。与会人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超过半数的校党委常委会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一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校党委常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二十七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审批的拟提拔任职干部,学校党委以书面请示形式征求对应上级部门同意,并在讨论决定后,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备案。

第七章 任职

第二十八条 实行新提任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在校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九条 实行新提拔处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者犯有严重错误,或者党委认为不宜继续试用的,提前结束试用期。

第三十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处级干部,学校党委要指派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任职发文。学校党委根据会议决定和公示情况发出任职决定。处级领导干部的任职时间,自学校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

第三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协调有关校领导宣布任免决定。宣布任免决定后,干部一般应在一周内到岗,并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三条 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实行届(任)期制,届(任)期为四年。经学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延期换届,届(任)期内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进行个别调整,总体上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四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校范围内进行。一般情况下,职位出现空缺且校内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职位出现空缺,校内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第三十五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三十七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九章 交流、回避

第三十八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交流轮岗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一个领导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满两届或8年以上的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要进行交流轮岗。

(三)统筹推进干部交流工作。在保证工作连续性和干部队伍整体稳定的前提下,注重推进机关与院系、党务与行政之间的交流和轮岗。

第三十九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或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部门从事办公室或财务工作。

第四十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学校党委常委会及党委组织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一条 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

(三)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四)辞职、自动脱岗或者调离本校工作的。

(五)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六)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职一年以上的,或虽未达到一年但对单位工作有严重影响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轮岗决定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其中,因健康原因免职的,恢复健康后且能正常履职,可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第四十二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当按《河南师范大学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办法》(校党字〔200814号)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

第四十三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新任职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五条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健全完善干部能上能下的制度机制。对政治上不守规矩、廉洁上不干净、品行上不端正、工作上不作为不担当或能力不够、作风不实在的干部,坚决进行组织调整;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或因班子内部不团结而严重影响工作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必要时对班子进行调整。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十不准”纪律要求,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四十八条 加强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党委组织部与校纪检监察部门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共河南师范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810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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