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师范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者:买惠发布时间:2019-04-16浏览次数:664


中共河南师范大学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党办字〔20184

 

 

直接连接符 1

中共河南师范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河南师范

大学校长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师范大学公务

接待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河南师范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河南师范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河南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515


河南师范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修订)


为了更好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深入持久改进作风,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属各单位的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指上级部门、上级领导、校外有关单位到学校视察工作、考察调研、洽谈公务、检查指导的公务接待活动。其中也包括应邀来校讲学、作学术报告、参加课题鉴定会或项目评审等人员的接待, 以及学校重要的活动接待或经学校领导批准需要接待的活动和人员。

第二条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三条严格公务接待程序,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

()学校党群系统的公务接待,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行政系统的公务接待,由校长办公室归口管理。

()公务接待单位,须持有关部门公务活动文件、通知或接待对象单位正式来函等,提前填写《河南师范大学公务接待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留党办或校办存档,一份留本单位报销使用。

()涉外公务接待,严格按照《河南师范大学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由外宾邀请单位和国际交流合作处共同接待。

()各单位承办的各类培训、会议、学术交流、课题鉴定、项目评审等专项经费支出的接待,严格按照《河南师范大学学术交流管理办法》和《河南师范大学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接待。

第四条 根据接待对象和来访目的的不同,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接待:

(一)上级机关、省内外单位领导和学校邀请的接待对象来校视察、调研、访问、交流,视其来校目的,由校领导出面接待。

(二)检查组、考核组、上级主管部门、兄弟单位工作人员和校内各单位邀请的接待对象来校调研、考核、检查、访问和学术交流等活动,由相应单位出面接待;需要学校领导出面接待的,由两办负责协调。

(三)其他因公来校,按来访目的由相应单位出面接待。如确需学校有关领导会见的,由两办进行协调安排,但校领导原则上不陪同,不陪餐。

(四)各类校级层面的重要会议、签约等仪式活动或校领导批示由两办牵头的接待活动,由两办负责组织安排。

第五条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高速路口组织迎送仪式,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六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在校学术交流中心安排。

(一)来宾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由学校承担住宿费用的,应当按照学校差旅费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不安排超规格住宿用房,房间不摆放香烟、鲜花、水果。

第七条接待用餐按照规定的标准方式进行。

(一)接待用餐一般安排自助餐,由接待对象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一次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接待用餐地点原则上安排在校学术交流中心,不得安排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三)工作用餐原则上安排自助餐,人数较少时可安排桌餐,按位、定量上菜,不上高档菜肴,一律不上烟酒,严格按规定控制陪餐人数或不陪餐。

(四)工作餐标准按照河南省会议用餐标准执行。

第八条 接待出行应根据公务出行人员情况,合理使用车型,尽量安排集中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及人员。

第九条校内各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与公务活动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公务接待备案表。

第十一条校内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未尽事宜由两办会同财务处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河南师范大学公务接待备案表

申报单位

经办人

来访单位

来访事宜

用餐人数

接待餐数

早餐 次

中餐 次

晚餐 次

 


单位领导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备案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中共河南师范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8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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