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方案

研究生退学的办理

时间:2012-12-27浏览:7189设置

  研究生主动退学的办理


    一、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2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时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其他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情形。

二、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个人填写退学申请材料(含由本人和家长签字的较为详细的退学申请书以及研究生退学申请表.doc点击下载),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提交导师、辅导员和培养单位分别劝导学生的材料和意见(需导师、研究生辅导员、院(部)长签字),单位党政联席会会议记录复印件(院(部)长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等相关材料),研究生院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注:

(1)以上所有签名和签署意见的地方均为黑色水笔手签,不允许盖手章;

(2)若有贷款,需要自己写情况说明,随退学申请表一起到贷款科签字盖章。

三、研究生因各种原因被予以退学,由导师提出建议,所在培养单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前,须告知研究生提出予以退学意见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研究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研究生本人申请,所在培养单位应召开听证会,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其他相关方面意见。后经研究生院审查,报主管校领导,经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作出决定后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四、退学研究生应在退学决定下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离校。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近亲属领回。

五、退学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河南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1年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六、已退学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研究生院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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