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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河南师范大学考点考生须知

时间:2020-12-24浏览:30735设置

2021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将于1226-28日进行,现将河南师范大学考点考试须知公告如下:

一、考试时间

20201226日至27

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1226日上午 思想政治理论、 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

1226日下午 外国语

1227日上午 业务课一

1227日下午 业务课二

1228日 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的科目(我校考点无此科目)

二、考场位置

河南师范大学考点设置两个考区,分别为东区文昌楼(东区综合楼)和求是西楼,隔离考场设置在求是中楼。各位考生可以从准考证上查询到自己的考区、考场和考号。请提前下载打印准考证,关注自己所在的考区和考场位置。

共设置三处体温检测点,分别在文昌楼南门,文昌楼北门,求是西楼东侧入口。

体温复检点设在求是中楼东侧入口大厅。

三、考前材料准备

1、必须准备的材料

1)身份证;

2)准考证;

3)健康绿码(进场前准备好,通过“支付宝-豫事办-健康码”获取);

4)考生健康考试承诺书,第一场考试时交监考老师记载考前14天上午、下午体温,并填好个人考试信息)。

考试当天出门前,考生要再检查一遍证件是否带齐。

2、不能携带的材料

1除准考证上说明允许携带的物品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不得带入考场。

四、疫情防控要求

考生及时关注疫情防控信息和考点要求,考试当天至少提前1小时到达考点候考区。

考生进入考场前,应全程佩戴口罩,通过体温检测点,出示准考证和健康绿码。体温检测合格的,可进入普通考场。体温≥37.3℃的,沿专用通道进入设置在隔离考区的体温复检点,通过水银温度计复测体温,复检合格的持医生出具的证明返回普通考场;复检体温仍不合格的,视具体情况由招生领导小组综合研判是否可以正常参加考试。

重要提醒:凡14天内考生出现体温异常、绿色健康码异常等不符合正常进入考场的情况,要及时主动向考点报告,并服从考点的应急处理,以免影响考试。

隐瞒或谎报本人健康状况、不服从考点工作人员管理、拒不配合执行有关疫情防控措施或扰乱考点考场秩序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进入考区考场路线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考生经由拓行路(东苑餐厅东)进入考区(红色箭头标记路线),并接受体温检测。


(说明:图中东校区教学楼为文昌楼,东教1楼为求是西楼,体温复检点在求是中楼。红色箭头路线为进场路线,蓝色箭头路线为体温异常考试至体温复检点专业通道路线。)

 

考生要服从现场管理,进入考点时接受身份验证并尽量保持1米以上距离避免近距离接触交流。考试结束后根据安排有序离场,严禁聚集和逗留。

体温异常者进入体温复检点专用路线(图中蓝色箭头标记路线):

1. 文昌楼南门:从体温检测点经求知路转善知路至求是中楼大厅的体温复检点。

2.文昌楼北门、求是西楼:经文昌楼与求是中楼中间通道至体温复检点。

六、进入考场须知

考生进入考区后,按照所在考场的位置,在考场外有序排队,等待指令进入考场。

请考生携带个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接受入场验证,经工作人员验证合格后方可进入考场。身份证遗失的请提供由辖区派出所出具的“临时身份证明”,进入考场后须配合监考员对“临时身份证明”的进一步核验。不能提供纸质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的考生一律禁止进入考场。

按照监控老师要求做好进场查验工作:

1、开始进场时,脱下口罩,对折放入自己携带的便携包内。将随身携带的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包括手机等,手机关机或静音,关闭所设置的闹铃)放置在便携包内,放置在考场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不得带入考场。

2、准备好准考证、身份证,按照监控老师要求接受查验。交《考试健康考试承诺书》;面部识别拍照时要求脱帽、摘镜、整理头发(发不遮眉盖耳)。

3、进场后,如需要佩戴口罩,可以向监考老师申领。考试结束后将口罩按要求放置在座位上,不得带走。

七、诚信考试须知

1、遵纪守法,诚信考试。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是国家考试,作弊、非法获取相关信息、替考等将触犯刑法(附件1:法律条款摘录)

2、每场考试结束后不得将考试期间所发的任何材料带出考场。

 

请在其它考点参加考试的同学按照考点的要求认真备考。

预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研究生院  

20201224

 

附件1:法律条款摘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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