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校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组织部    发布时间:2016-04-26    浏览次数:572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贯彻落实〈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三)》(组电明字〔2015〕5号)要求,联系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范围

    我校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是指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和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离退休市厅级以上干部。按照上级通知要求,以上人员有关信息已在当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二、严格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

    1.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办理的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因私出国(境)证件,须交由学校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其中,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离退休市厅级以上干部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保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由学校人事处保管。

    2.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前,在严格履行请假手续的基础上,填写《河南师范大学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审批表》,经纪委、组织部、人事处同意盖章后,到组织部或人事处登记领取本人出国(境)证件。其中,处级单位正职必须向主管校领导请示,经主管校领导同意签字后方可领取证件。

    3.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原则上一年内不超过2次,出国(境)探亲、治病的,一般每次不超过30天;出国旅游的,一般每次不超过20天;赴香港、澳门、台湾旅游的,一般每次不超过10天。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入境应当严格按照审批事项进行,须在审批的期限内返回。

    4.因私出国(境)回国(入境)后10天内,须将因私出国(境)证件按要求上交学校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5.组织人事部门要完善责任制,加强证件管理,完善交接手续,严防证件遗失。

    三、关于违反规定情况的处理

    1.登记备案人员违反规定拒不交出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者,相关职能部门要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分。

    2.学校组织人事部门要定期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查询登记备案人员出入境情况,发现未经审批私自出境的、出境事由或日程等事项与审批情况不符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同时,提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其列为限制出境对象,宣布其所有因私出入境证件作废。

附件:

    1.关于加强我校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暂行办法.docx

    2.河南师范大学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审批表.doc

    3.证件领取流程.docx

 

 

组织部

人事处

纪委办公室

201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