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设置
发布时间: 2010-08-18   浏览次数: 553
基层党委设置的原则
  依据《党章》规定,设立基层党委,应遵循以下原则:
  (1)工作需要。基层党委是党的基础,是党和党的机关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基层党委是按照工作单位,为了发挥其作用,完成党的工作任务而设立的。
  (2)党员的数量。在一般情况下,基层单位党员超过100人,可设立基层党委。中国人民解放军中,根据《政治工作条例》规定,在营和相当于营级单位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3)党内民主选举。基层党委委员会必须由全体党员代表选举产生,必须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党员和党员代表有权实施监督,党员大会和党员代表会议有权改选和撤换。
  (4)上级党组织批准。基层党委必须经上一级党组织审查批准才能设立,未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不能设立基层党委,不能开展工作。

  基层党委设置的工作程序
  要设立基层党委,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向上级党委写出书面请示。请示的内容包括:说明本单位党员人数、分布情况;要设立 党委的理由;说明计划下设总支、支部数;设立党委委员的人数等。
  (2)接受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的考察。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在接到新成立的或调整组织设置的单位的请示报告后,要对申请单位进行考察,了解其所提出的理由是否充分,领导班子的人选是否具备条件,班子的人员构成是否合理等。
  (3)上级党委召开党委会讨论审批。党委会审查申请单位的情况是否属实;讨论申请的理由是否充分;下设的总支、支部以及委员人数是否符合党章的有关规定。
  (4)上级党委下发设立党委的批文。批文内容包括:组织设置形式;党委组成名额。
  (5)申请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
  (6)向上级党委报告选举结果。报告内容包括:选举工作情况;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委员名单。
  (7)经上级党委研究批准后,展开工作。

  党支部的设置
   (1)党支部设置的基本原则。按照党章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党章关于基层组织设置的规定,是以生产、工作和行政单位原则确定的。在社会主义国家,为了组织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建立了各种类型的生产、工作和行政单位,每个公民都在一定单位中工作和生活,这些单位构成了一个整体的社会。社会主义的各项事业都是在这些基层单位中进行的。党为了实现自己的任务,就必须在这些单位建立党的支部。按照生产、工作、行政单位建立党支部,这是党支部设置的基本原则。
  (2)党支部设置的基本要求。①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不足50人的基层单位,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②党员在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设立总支部委员会,下设若干支部委员会。③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员超过50人的也可不设总支部委员会,而设支部委员会。④党员超过100人,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但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而设总支部委员会。⑤正式党员不足3人,没有条件单独成立党支部的单位,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党支部。⑥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执行临时任务时间较短或由于某种原因暂时不能成立正式党支部的,可成立临时党支部。

  党组的设置
  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设立的党的组织。成立党组必须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党的地方委员会批准,党组的成员一般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的委员会指定。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成立的党的委员会的领导。

  党组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点:(1)负责实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制定贯彻执行中央和批准其成立的党的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措施。(2)对本部门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负责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管理。(4)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5)领导本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6)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党组没有批准接收党员的权力,也不能负责召开党员大会和党代表会议。党组工作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决定重要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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