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师范大学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

    发布者:张素娟发布时间:2018-07-11浏览次数:7380

    河南师范大学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

    (校继字[2018]3号)


     为贯切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保证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试行)》和《河南师范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修订)》(校教字[2009]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工作的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授予对象

     河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河南师范大学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1年以内的毕业生,外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1年以内的毕业生,经省学位办批准和其所在学校提出授权委托,也可向学校提出学士学位申请。在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有效申请期限内,符合条件者,均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系指具有学校正式学籍的函授、业余和学校主考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本规定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二、授予条件

    (一)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认识、分析问题的初步能力。

    (二)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成绩良好,必须本人参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且通过答辩且成绩合格。各类学生的成绩具体要求如下:

    1、函授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一次学士学位,应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前半年内提出申请,申请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2)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按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全部课程,其课程成绩有一半(含一半)以上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合格。

    2、自学考试(学校主考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1)自考本科毕业生应在取得自考本科毕业证书1年内提出学位申请,申请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2)参加自学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到及格以上;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合格。

    ()外语要求,参加由河南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四)符合上述条件,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成人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学习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2、在职学习者在学期间受到工作单位行政处分或有考试作弊行为的。

    3、未获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4、专科起点本科因考试不及格补考的课程超过3门次(含3门次)者,高中起点本科因考试不及格补考的课程超过5门次(含5门次)者。

    5、因其它原因,校学位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三、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和应提交材料。

     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主管,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符合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持身份证、学生证(或毕业证原件),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按要求填写《河南师范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一)各学院提交申请材料如下:

    (1)河南省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书或河南省自考本科毕业证书;

    1. 河南师范大学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信息汇总表

     (3)申请学士学位的成人本科毕业生毕业论文电子版;毕业论文答辩评审表及毕业论文成绩表。

      (4)经各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审核合格的《河南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学士学位申请者的有关材料汇总造册,经校学位委员会投票审定后,审核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未按时提出申请或申请学士学位未获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四、附则

    1.外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学校申请学士学位者,应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由所在学校集中提交河南师范大学。

    2.外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学校申请学士学位者,其学业成绩由学校相关学科专业审核,其申请资格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

    3.拟申请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应在修业年限内参加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

    4.学位证书遗失不再补办。

    5.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若与上级相关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6.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河南师范大学

    〇一七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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