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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师范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姜文杰发布时间:2021-03-25浏览次数:981

河南师范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校教字〔201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精神,为加强我校“十二五”期间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特在对《河南师范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校教字〔20085号)进行修订基础上,制定《河南师范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我校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遵循的原则是:兴趣驱动、鼓励创新、交叉联合、注重过程。按照“自主选题、自主设计、自主实验、自主管理”的要求,通过“自由申请、公开立项、规范管理”的程序,以项目为研究载体,在教师指导下,注重学生的自主实验和过程训练,使我校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创业精神得到不断增强。

第三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实施,旨在探索并建立以问题和课题为核心的教学模式,倡导以本科生为主体的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使学生尽早接触工程与社会实践、参与科研训练,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掌握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提高综合实践能力和研究创新能力。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成立校、院两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河南师范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和河南师范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统一对项目进行指导和管理。“领导小组”是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领导机构,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专家委员会”负责评审、验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指导相关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教学工作副校长任副组长,教务处、科研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学生处、校团委、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项目专家委员会由各学科学术造诣深、企业实践经验丰富的知名专家教授组成。

1.教务处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工作,包括项目的申报、评审、日常管理、结题验收,监督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制定个性化培养方案、成果管理、建立相应网站等;

2.科研处会同教务处负责组织师生开展学术交流,参加学术会议,为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提供技术支持、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

3.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协调各类开放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向参与项目的学生免费提供实验场地、实验仪器设备等;

4.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筹措、配套经费的拨付及项目经费的管理;

5.学生处、校团委协助教务处进行项目管理,并负责营造创新文化氛围,搭建学生交流平台,开展相关活动;

6.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协助教务处进行参与项目学生的企业实践训练和就业推荐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小组和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学院专家分委员会;工作小组由主管教学副院长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任副组长,学科带头人和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干部任成员的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宣传动员、团队组成,协调落实大学生研究项目所需的条件,解决研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按照研究进度组织专家检查项目执行情况,组织开展科技交流活动,按照学校领导小组的规定负责教师教学工作量认定、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学分认定及项目管理工作等。“专家分委员会”负责进行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初审、中期检查、项目结项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评审与管理

第八条 项目申报

1.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两类。

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2.项目申报按照“兴趣驱动、自由申报、公平立项、择优资助”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地组织进行。

3.申报项目每年春季受理一次,具体时间见教务处通知。教务处在校园网上发布通知,学生依据自己的特长和兴趣,根据学校和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各支撑平台具备的研究、实验条件,自由提出项目申请。

第九条 申报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本校正式注册、距毕业时间超过两年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申请者要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意识和组织协调能力,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创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学年总评成绩排名在前60%。对确有特长的学生,经学院工作小组考核,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2.项目组成员为入校一年以上的非毕业班学生,成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含项目主持人),鼓励跨年级组队、跨学科研究。参与学生要对科学研究、创造发明、自主创业有浓厚兴趣或强烈愿望,项目组成员必须有明确的分工。每位学生一般只能参与一个项目,申请人不得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

3.学生申报项目应将理论学习、实践训练和科学研究有机地结合起来,开展研究性学习和创业训练。项目选择要求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探索性、可行性和前瞻性;项目内容须与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密切结合,以知识、技术创新和产品工艺创新创业为关键,解决实际问题;学生要对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进行可行性分析。

4.项目研究周期均为2年;实际运行中,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允许提前结项或推迟结项。

第十条 项目立项程序

1.申报:项目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并提交《河南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请书》(申请书分两类:创新训练项目申请书、创业训练项目申请书)。

2.评审:学院工作组根据学校每年下达的推荐项目限额负责组织专家对申请立项项目进行初评,并填写推荐意见报教务处。

3.审核: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各学院所推荐的项目进行复议,学校领导小组终审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由学校发文下达正式立项通知,获批项目由管理办公室通知各学院,再由各学院通知项目申请人和指导教师。公示期内若有异议,则由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复议。

4.对于批准立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接到立项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与管理办公室签订《河南师范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合同书》,逾期视为自动放弃。项目申请人、指导教师及各有关学院需认真履行各自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要求

1.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以学生为主体,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进行研究性学习和实验,自主设计实验方案、组织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实施并管理实验、分析处理数据、撰写总结报告等工作。应注重学生在创新创业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在创新思维和创业训练方面的收获,导师应发挥辅助作用,营造一个教学相长、亲密融合的学术氛围。导师与学生应该经常保持联系。

2.全校各类实验室和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均要向执行项目的各学院学生免费开放,并给予热心指导。

3.参与项目的学生可以根据项目开展情况及个人实际向学校申请个性化培养方案,包括学分认定、选课、考核、成果认定等。学生提出的申请,经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组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并备案。

4.学校组织项目参与学生开展学术交流,参加学术会议,为学生创新创业训练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

5.学院和学校定期组织项目指导教师之间的交流。

第十二条 过程检查

1.学校和学院组织开展中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2.国家级和省级项目中期检查由学校组织工作组进行核查,校级项目中期检查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具体负责实施。工作组应查阅学生实验原始数据、实验报告、商业计划书等材料,主持人须填写《河南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期检查报告》,经指导教师、工作组组长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交教务处,根据学生实际研究情况决定是否进一步资助。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

1.项目完成后,每位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研究论文和创业报告撰写。论文和报告撰写应符合学术论文基本规范,而且还应包括学生在项目自主实验过程中,在能力培养和素质提高特别是在创新思维和创业实践方面的体验和收获。学生完成研究论文和创业报告后,交指导教师审阅。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研究论文和平时的工作态度、工作量和工作表现等填写评语。

2.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公开发表时要注明“河南师范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项目”。

3.申请结题的项目,需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结题报告。

4.申请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不合格: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或无故未完成预期成果,或擅自改变《河南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请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和内容。

5.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设计图纸、模型、样品、装置、软件、论文、专利、获奖、成果应用与转化等,项目研究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教务处、各学院应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档案。教务处定期编印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成果汇编。各学院归档内容包括所有项目的立项申请书、实验或研究的原始资料、中期报告、验收报告、设计文件、样品、计算机程序、成绩单、所有学生的研究论文、教师评语、发表论文、录用通知或商业计划书、创业报告(含电子文档)等,保存期限一般不少于五年。涉及国家机密的课题应作为一定密级的档案妥为保存。

第十四条 项目变更

项目名称、研究内容及其参与学生一般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需提交变更申请报告陈述变更理由,经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工作组组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并备案,学校将定期向教育部报送变更情况。变更后的项目组成员应履行原合同书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五条 延期与中止

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项目组提出延期,须在合同规定的截止日前1个月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报告,详细阐明延期的缘由,经指导教师同意、学院工作组批准后报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延期,且必须保证在项目负责人毕业离校前完成。延期期满后仍不能结题的项目,视为自动中止。

2.因故主动要求中止的项目,需提交项目中止申请报告,详细阐明中止的缘由,经指导教师和学院工作组签署意见后报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备案。

3.被中止的项目不再拨付剩余经费,并酌情考虑收回部分或全部已下拨经费。对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工作无明显进展的项目,一经查实将终止其运行,追回剩余经费。其所有成员不得再申请新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第四章 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级和省级项目必须配备本校责任心强、治学严谨,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热心学生科研指导和创业训练工作的教学科研人员担任指导教师。校级项目指导教师可为中期职称。

第十七条 导师的职责

1.要能够投入必要的精力对学生参与科技创新活动的实验、研究、论文撰写或创业训练的商业计划书编制、创业报告撰写等环节进行具体指导,每周应保证适当的指导时间。

2.注重对学生综合科研能力和自主创业能力的培养,要明确对学生进行科研和创业训练是教学活动,避免重使用、轻培养的现象发生。

3.能为学生开展研究工作或创业训练提供或联系场地、仪器设备以及实践基地等。

4.能根据学生的工作态度、工作量、所具备的科研及创业能力、完成的结果等方面对学生进行考核。

5.导师短期外出不能指导学生时,应委托其他教师指导学生;导师长期外出时,应报请学院(重点实验室)为学生另行联系导师。

6.指导教师要认真履行职责,审查项目申请书,加强过程指导,定期组织学生开展讨论和交流,审查原始实验数据、实验报告、商业计划书、创业报告等,并及时做好记录。

第十八条 每个项目限1-2位指导教师,学生可根据项目研究内容需要跨学科选请指导教师,研究内容确需的可同时配备1名校外指导教师。每位教师同时指导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不超过2项。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来源及配套标准

1.坚持国家资助和学校资助并重,鼓励社会、各学院及导师资助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经费。

2.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规定的项目经费标准,对立项的各级项目给予配套资助,保证项目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 由学院或团队、导师个人提供研究经费的项目,其资助额度不能低于当年由地方财政和学校共同提供经费的同级别项目的资助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批准后的项目类别分别下达研究经费。项目经费一次核定,分二次拨付。项目合同书签订后拨付经费总额的5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另一半经费。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做终止处理,并停拨剩余经费。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实行单独建账,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提取劳务酬金和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资助经费由指导教师代管,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教师不得使用学生的研究经费。学生有支配该项目经费的权利,指导教师有审批、监督该项目经费使用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支出范围:主要用于项目调研差旅费、实验材料费、资料费、复印费、论文版面费、专利申请费等支出,购置仪器设备需经项目管理办公室批准,报设备处备案并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用后返还学校。

第二十五条 经费按学校财务规定的范围使用,所有开支需有财务许可的正式发票。项目个人或项目团队报销时须由项目负责人和指导教师签字,然后报教务处审核盖章,最后凭相应票据到学校财务处报销。

学校将对项目经费使用实行经常性的监督管理,保证经费使用科学、合理、规范。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节余的经费、终止项目剩余的经费、无故终止项目退回的经费,充入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基金,用于资助后续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六章 激励与表彰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分和成绩

1.对通过结项评审并成果显著的项目组成员,予以激励和表彰。

2.项目结题后,学生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并给予表彰和奖励。学生积极参与项目研究,经验收按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国家级项目奖励5个学分,省、校级项目奖励3个学分;对于项目研究成果以论文形式在正式期刊上公开发表或参加科技竞赛获奖或获得专利的,按照学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管理办法再给予相应奖励。中途退出研究者,不能获得该项目学分奖励。

3.学校鼓励学生申请国家专利,专利申请和保护由学校统一组织。对授权国家发明专利的国家级项目奖励5000元,校级项目奖励3000元;授权国家实用新型专利的国家级项目奖励2000元,校级项目奖励500元。

4.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学分记入《河南师范大学学生学籍表》。

第二十八条 指导教师奖励

1.项目通过验收后,指导教师可获得相应的工作量,并以项目为单位计算,指导国家级、省级、校级项目分别给予15010050个教学工作量。

2.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优秀指导教师奖,并进行评选和表彰;指导方案可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并按学校相关制度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河南师范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校教字〔2008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河南师范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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