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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师范大学基层教学组织建设实施办法

发布者:姜文杰发布时间:2021-03-25浏览次数:1329

河南师范大学基层教学组织建设实施办法

校教字〔20164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全面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的意见》(豫政〔201541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基层教学组织建设提高教学水平的指导意见》(教高〔2016856号),进一步完善学校教学管理体制,加强与改进教育教学工作,有序推进学院基层教学组织的建设与管理,增强基层教学组织活力,切实调动教师教育教学积极性,形成良好的教学文化氛围,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基层教学组织由学校统筹设置、学院管理。围绕本科人才培养目标要求,通过深化基层教学组织的建制改革,有序推进学校教学运行、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促进本科教学质量提升和教师成长与发展。

二、设立原则

本办法所指的基层教学组织包括学院直属教学系、教研室、研究所、实验中心等。在学校教育教学发展战略目标引领和指导下,围绕本科人才培养目标要求,推进学校教学运行、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促进教师教学成长与发展。设立基层教学组织原则如下:

1.有利于人才培养质量提高的原则;

2.有利于专业建设、发展的原则;

3.有利于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的原则;

4.有利于教学运行和教学管理的原则;

5.有利于师资培养和提高的原则;

6.从校情、院情出发的原则。

三、基层教学组织形式

基层教学组织是在学院内部设立的教学组织实施机构,是贯彻执行学校教学管理、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任务的基本单位。学校鼓励学院探索创新基层教学组织形式,通过设置结构合理、制度健全、运行有效的基层教学组织,确保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各学院可参考以下几类模式组建基层教学组织。

1.“学院—系”模式:以学科或专业为单位建系。系要以完成专业教学任务为主要目标,以加强下辖专业的建设与改革为主要任务,尤其要在课程体系设计、课程和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实践实验教学等方面统筹管理。

2.“学院—教研室”模式:以学科或专业为单位建系,下设教研室。系负责专业的课程体系、师资队伍、实践实验教学条件等内涵建设,教研室负责承担专业教学任务。

3.“学院—研究所”模式:科研实力强的研究型学院或研究教学型学院,其教学工作由研究所承担的,可成立研究所作为研究教学一体化的基层教学组织。

4.“学院—系—课程组”模式:以学科或专业为单位建系,下设课程组。系负责专业的课程体系、师资队伍、实践实验教学条件等内涵建设,课程组负责承担专业教学任务。

5.“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模式:实验教学中心负责本学院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管理,实验室承担实验教学任务。

四、设立条件

1.院直属教研室设立条件

院直属教研室原则上按某一类课程群组建,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该类课程或课程群未归属于任何一个已组建专业;(2)该课程或课程群具有高级职称专职教师人数不得少于3人,且专职教师人数不得少于6人,方可组建院直属教研室。

2.教学系设立条件

教学系原则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以及未来同等性质取代性目录的规定,以专业类为基准、由其中一个或多个实力强、有特色的重点建设专业为核心,若干同类专业组成的集合作为标准建制。特殊情况下可依据专业设置,原则上须满足如下条件之一:(1)自专业招生以来已有一届以上毕业生;(2)专业在校生人数超过300人;(3)专业具有高级职称专职教师人数不得少于5人,且专职教师人数不得少于10人。

3.研究所设立条件

科研实力强的研究型学院或研究教学型学院,其教学工作由研究团队或研究所承担的,可成立研究所作为基层教学组织。原则上须满足如下条件:(1)专业具有高级职称专职教师人数不得少于5人,且专职教师人数不得少于10人。(2)承担高水平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充足。(3)具有相对稳定的科研方向,科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4.实验中心设立条件

实验中心由各类实验室组成,实验室应根据各学院的学科专业及在校生人数等情况进行设置,原则上一个学院只设立一个实验中心。

五、设立程序

基层教学组织的设立采取申请审批制。

1.申请:学院直属基层教学组织设立主体为各学院(学校直属基层教学组织由学校提交设立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各学院提交设立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对设立基层教学组织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拟设立的基层教学组织名称、设立目的、组织类型、内含专业(课程、实验室)、人员组成等。

2.审核:基层教学组织设立申请的审核机构为教学工作委员会。在申请的基础上,教学工作委员会依其工作章程和学校统筹规划进行审核。

3.批准:通过审核的基层教学组织,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正式成立。

4.基层教学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为教务处,具体工作由各学院归口管理,跨学科、跨院系交叉设立的基层教学组织由牵头教师所在学院归口管理。

六、职责范围

1.师资队伍建设方面:(1)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合理规划师资队伍结构,配合学校及学院做好人才招聘工作,合理配置教师的职称结构、学缘结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2)制定本组织教师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安排教师赴国内外高校、企业等开展教学进修与再教育培训;对新进教师指定专任教学导师指导。

2.教风建设方面:(1)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严格教学纪律,树立良好的教风;(2)合理安排授课教师,确保所有教师每学期合理承担本科教学工作。(3)落实教授为本科生上课制度。

3.制度建设方面:(1)认真执行学校相关制度;(2)制定本基层教学组织全面规范的发展规划,据此拟定详细、科学、合理的学期工作计划,并及时做好各项工作的总结;(3)积极开展专题教研活动,学习教育理论,探讨教学疑问,交流教学经验。

4.教学管理方面:(1)参与制订所属专业本科生培养方案,建设符合学科专业发展的课程体系,组织制订并规范课程规划、教学大纲,做好课程衔接,加强教材建设以及实验教学、实践教学建设,保持教学稳定性;(2)有计划、有目的、认真合理的安排本组织集体备课,拟定高质量的教案或讲义;(3)严格考试管理,根据考试大纲命题,考后及时批阅试卷、分析并确保成绩登录无误;(4)妥善收集、整理、保管各种教学资料及教学档案;(5)制定听课计划,组织教师相互听课,观摩教学,开展同行评议。

5.教学研究与改革:(1)组织开展教学学术研究,鼓励并组织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在教学各环节开展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教学手段及教学技术改革的探索与实践,积极申报各级各类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2)开展课程改革与建设工作,有计划、有措施、有成效地开展网络课程、慕课、翻转课堂等新课程建设;(3)参与所属专业开展专业综合改革。

6.科学研究方面:从学校的发展定位出发,妥善处理好教学与科研的关系。

七、负责人任职条件与期限

为保证基层教学组织的正常运作与管理,每个基层教学组织设正职负责人一名、副职负责人若干名。其中副职负责人设置数量遵循以下原则:教学系依涵盖专业数设对应数量副职负责人;院直属教研室可以设一名副职负责人;实验中心设中心主任一名,依实验室数设对应数量副主任若干名。

(一)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基层教学组织正职负责人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该专业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优秀教师;

2.高校教龄不得少于5年;

3.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4.不得有其他双肩挑职务。

副职负责人任职资格由各学院自行制定。

(二)负责人的任职期限

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任职期限与院级任职期限同期,可连任,但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八、考评与奖惩办法

(一)基层教学组织的考评与奖惩

各学院依据本科专业发展规划、课程体系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教学档案资料等方面,负责对所属基层教学组织整体工作进行考核。重点考核以下几个方面:

1.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发展方案;

2.课程的教学任务完成情况,师德师风建设情况;

3.国家、学校、学院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学期工作计划执行和专题教研活动开展情况;

4.与课程或专业相关的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教学档案保管状况,同行观摩效果、教师教学发展与培育情况;

5.教育创新、教学改革方面的探索与实践,教学内容、方法、手段上不断进行理论与实践的探索与创新;

6.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方面的成绩,科研促进教学方面取得的成果;

7.对基层教学组织建设及管理的有效性;

8.基层教学组织取得的其它标志性成果。

基层教学组织的考核等级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四档。完成基本教学任务及建设目标,无教学事故发生的基层教学组织方可认定为“合格”。在合格基础上取得较大教学改革和建设成果的团队可认定为“优秀”。给予考核“优秀”的基层教学组织奖励和支持,对认定为“不合格”的基层教学组织须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换主要负责人。

(二)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的考核

学院对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年度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考核“合格”及以上等级的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发放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工作量补贴,考核“不合格”等级的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应予以撤换且不得发放工作量补贴。

九、附则

1.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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