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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师范大学加强听课工作若干规定(修订)

发布者:姜文杰发布时间:2021-03-25浏览次数:368

河南师范大学

加强听课工作若干规定(修订)

师大教〔201923

 

为了进一步完善学校的听课制度建设,加强课堂教学质量监控,突出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特修订本规定。

一、听课任务

1.校党政领导每人每学期至少听课4学时(其中须包括思政课2学时),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每学期至少听课6学时;

2.教务处正、副处长,学生处正、副处长(学工部正、副部长),校团委正、副书记,每人每学期至少听课6学时;

3.各教学单位党政领导每人每学期至少听课4学时;其中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每人每学期至少听课6学时;

4.各教学单位教学秘书、教务处各科室科长每人每学期至少听课2学时;

5.各教学单位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每学期至少听课2学时。

二、听课要求

1.听课领导或教师必须提前到达教室;

2.事先不通知授课教师;

3.每次至少听课1学时;

4.听课后应及时与授课教师交换意见并就环境设施、教风、学风等方面的问题及时与相关单位交流沟通,反馈信息。

5.听课人员要认真填写《河南师范大学听课记录评议表》。

三、听课评议表的汇总与意见反馈

1.校领导及各职能部门的《听课记录评议表》应及时交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汇总、反馈和存档;

2.各教学单位的《听课记录评议表》由各教学单位负责汇总、反馈和存档。

四、其他

1.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原《河南师范大学关于加强听课工作的若干规定(修订)》(校教字〔200635号)同时废止。

2.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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