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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姜文杰发布时间:2021-03-25浏览次数:816

河南师范大学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

师大教〔201922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减少教学事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

1.教学事故按内容分为七类,即课堂(A)、作业与实验实习(B)、考试(C)、成绩(D)、管理(E)、教材(F)、教室和保障(G)。

2.教学事故按程度分为三级,即一级(Ⅰ)、二级(Ⅱ)和三级(Ⅲ)。

3.教学事故等级由教务处负责认定。

4.教学事故的认定主要依据《河南师范大学教学事故分类分级表》(见附件)。《河南师范大学教学事故分类分级表》中未列出的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或责任人所在单位根据具体事实认定。

5.教学事故发生后,由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及时填写《河南师范大学教学检查情况核查表》并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出具处理意见。对本单位或本部门发生教学事故的领导,对发现事故故意隐瞒、拖延不报的教学管理人员,应列为责任人。

第三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

1.经认定的教学事故存入《河南师范大学教学事故档案》。人事处在接到教务处核定的处理意见后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具体处理。

2.根据事故类别和程序,由人事处按下列规定处理,其中警告以上处分由人事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审批后将处理情况通知责任人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

1)Ⅲ级事故由所在学院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

2)Ⅱ级事故由学校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并取消本年度各种奖项和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

3)Ⅰ级事故者,给予警告处分,取消本年度各种奖项和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撤消本年度已获得的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并不得参加当年的职称评定。

4)凡多次造成教学事故者,应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直至取消其任职资格。

3.因教学事故造成国家和集体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4.因教学事故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的教学计划内的教学活动。

第五条  对教学事故认定或处理结果有异议者,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复议。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原《河南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校教字〔200633号)同时废止。

第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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