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2015年河南省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研究项目结项的通知》(教师〔2015〕429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15年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研究项目结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结项范围
1、2014年立项的河南省教师教育课程一般研究项目和立项研究项目。重点研究项目(含委托项目)统一安排在2016年6月结项,如已充分完成研究工作,符合结项条件的可申请参加本次结项。
2、2013年立项申请延期一年结项的河南省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研究项目。
上述两类项目名单详见附件1。
二、申请结项条件
1、已经完成《河南省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研究项目立项申请书》中(以批准立项时为准)确定的研究任务,最终成果形式必须与立项申请书中承诺的相符。
2、最终成果由项目组成员共同完成,项目主持人作为第一署名人,不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
3、最终成果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1)重点项目(含委托项目)
成果形式为著作的项目,其最终书稿已经完成且正式出版;
成果形式为论文的项目,一般要求项目组成员在公开学术刊物(有国内统一CN刊号和国际标准ISSN刊号)发表论文2篇(含2篇)以上,其中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署名人在中文核心期刊至少发表论文1篇;
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项目,一般要求研究报告不少于1万字,检测查重率符合要求,且有实际应用部门的采纳证明(注明采纳内容及价值)。采纳证明单位包括高等学校(不含院系和学校行政部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教师培训机构、中小学幼儿园等。同时,项目组负责人作为第一署名人至少在公开学术刊物(有国内统一CN刊号和国际标准ISSN刊号)发表论文1篇。
(2)一般项目、立项研究项目
成果形式为著作的项目,其最终书稿(打印稿)已经完成或正式出版;
成果形式为论文的项目,一般要求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署名人在公开学术刊物(有国内统一CN刊号和国际标准ISSN刊号)发表论文1篇(含1篇)以上;
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项目,一般要求研究报告不少于1万字,检测查重率符合要求,且有实际应用部门的采纳证明(注明采纳内容及价值)。采纳证明单位包括高等学校(不含院系和学校行政部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教师培训机构、中小学幼儿园等。
4、结项成果为研究报告的需按本通知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结项成果为著作(已形成书稿但尚未正式出版)的项目需提交书稿。
5、公开发表或出版的项目成果在显著位置注明了“河南省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研究项目资助”字样的,方可作为结项成果使用,且出版时间限定在项目正式批准立项之日后取得的成果。
6、为打击学术腐败,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和尚未正式出版的著作的项目要进行查重,相关费用将由省教育厅统一结算,查重率>30%者暂不予结项,若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可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进行专家审定,二次查重费用自理。项目负责人须在2015年6月20日之前自行通过邮件的方式将项目成果发至河南省教科研查新工作站,查新工作站在10个工作后将查重结果反馈给省教育厅、项目管理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河南教科研查新工作站联系人:崔少鹏;电话:0371-65838018;邮箱:hnsjkscxz@163.com;地址:郑州市纬五路12号供销大厦725房间)。
7、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以省教育厅立项通知为准,不得变更。
三、材料报送内容及要求
本次申请结项的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1、《河南省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研究项目结项审批表》一式3份(见附件2),电子文档1份。
2、结项形式为论文的项目,需提交论文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需将发表的论文刊物封面、目录(标记出个人所发表论文)和论文正文复印装订成册;
结项形式为著作的项目,需提交著作原件和封面、版权页、目录、后记复印件各1份,未出版的要将成果打印、装订成册;
结项形式为研究报告的项目,需提交研究报告正文打印件1份,电子文档1份,正文一律用4号宋体字,要将研究报告与相关阶段性成果、采纳证明原件装订成册。
3、2014年立项项目达不到上述结项条件的项目须提出延期申请,且只能申请延期一年结项,延期结项的项目必须提交《河南省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研究项目调整申请表》一式2份(见附件3),含电子文档1份。2013年立项延期一年结项的项目此次如仍不能完成研究任务者按撤项处理,追回已拨经费,该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河南省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研究项目。
4、其他相关材料(相关论文著作、领导批示、获奖情况及被决策采纳等的证明文件)。
5、以上材料须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左侧装订。任何一种形式的成果,报送时均须加装封面、目录,后附项目申报时的《立项申请书》复印件;封面应填写项目名称等信息,封面左上方注明:2013/2014年度河南省教育厅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研究项目。
6、以上所有材料于2015年7月1日上午10:00前报送至教务处教学工程管理科(文科楼214),电子文档发送至教务处刘葳葳OA。逾期既不提交结项材料,也不提交延期申请的,将作撤销处理。
联 系 人:刘葳葳 3326194
附件:
教务处
201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