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河南师范大学章程》,为完善学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施教授治学方略,增进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教授委员会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秉承厚德博学、止于至善校训,充分发挥教授在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创建“公开、公平、公正”的学术环境,营造“宽松、宽容、宽厚”的学术氛围,对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中有关教学、科研、人事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咨询和评估。
第三条教授委员会在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学校校务委员会的指导和学院党委、教代会、工会组织和职工的监督。学院在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充分听取教授委员会的咨询意见。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教授委员会的职责是:
1.对学院事业发展规划、重大发展计划、重要政策和改革措施等提供咨询及建议;
2.对学院专业建设、学科建设、学位点建设等重大发展事项进行论证,评议重点学科、重点科研平台、学位点(申报)建设方案;
3.对学院拟引进人才,教学、科研系列岗位拟聘人员提出评议方案并进行评价;
4.评价和监测全院教学质量水平,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5.负责组织重要学术问题的讨论;
6. 对学院专项经费预算、使用提供咨询;
7.讨论院长或教授委员会委员联名提请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
8. 讨论通过增补或撤销教授委员会委员;
9. 修改本章程。
教授委员会形成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五条 学院建立健全沟通机制,认真听取教授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在行政决策中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委员
第六条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教授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或被聘为教授岗的我院在职教师或技术人员;
2.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能够把握学科发展方向,在国内同行中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
3.具有奉献精神、协作精神,坚持原则,办事公道,注重自身修养,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有良好的学者形象。
4. 热心教授委员会工作,具有大局观念,关心学院建设与发展,有参与学院管理和决策咨询的能力。
第七条教授委员会委员会由院长进行聘任。接受聘任的教授委员会委员须认真履行有关职责。
第八条教授委员会委员因工作调离、退休等原因,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教授委员会委员可自行提出退出申请,经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由院长办理解聘手续。
第九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有违背教授委员会章程或违反学术道德,情节严重的,经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撤消其教授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
第十条教授委员会由具备本章程第六条委员条件的以下人员组成:
1、每学科具有领军或重要支撑作用、不担任行政职务的教授代表1~2人。省级特聘岗教授、三级岗位以上教授等优秀人才优先入选;
2、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3、现任学院领导班子中具备教授职称人员。
第十一条教授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兼职秘书1名。现任院领导班子成员和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教授原则上不担任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第十二条 每届教授委员会的任期与同届学院行政领导班子相同,届满后重新组建。教授委员会委员可以连任。因调离、退休、解聘等原因造成教授委员会委员缺额的,由教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推荐提出递补委员名单,经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由院长聘任。
第十三条教授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与院长协商,可设立专项工作小组,协助教授委员会开展应急性或专业性的业务工作。专项工作小组组长由教授委员会指定,组长可聘请有关工作人员,处理有关业务问题。
第五章活动
第十四条教授委员会在委员会主任的主持下开展工作,对学院的重大决策提供科学的咨询意见。教授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主持。
第十五条教授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完成本章程第四条规定的任务。根据需要增补或撤销教授委员会委员的,须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一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委员不能出席会议,须提前向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十六条根据学院发展需要,教授委员会主任可随时召集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
第十七条院长或副院长应定期、不定期向教授委员会通报学院发展主要进展和重大事项,接受教授委员会的咨询。
第十八条教授委员会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委员意见和建议。对学院、教授委员会或委员提出的议题,教授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形成的意见和建议,应注明赞成、弃权和反对人数,提交党政联席会作为讨论、决策议题。
第十九条教授委员会秘书负责会议的通知、记录,及会议纪要的整理。会议纪要由主任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组织原则,对需要保密的事项不得泄露;如会议所讨论的议题与委员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则应予回避。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河南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委员会负责解释。本章程的修改须经教授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